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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志律师,(执业证号:19020910119485)是刑事、合同、侵权纠纷专职辩护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执业律师。
张立志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严谨的分析能力、敏锐的判断及应变能力,出庭经验丰富,庭辩风格独树,从事专职律师以来,在全国各地承办的案件均获得较为理想的效果,能敏锐的扑捉到案件的关键信息,寻找突破口,从业期间以其精湛的法务水平、严谨的工作作风和务实的态度赢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法务支持范围: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等。

执业理念:用法律之剑,匡扶社会之正义;用律师之笔,实现法治之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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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协议陷阱
我在和校文学院签返聘协议时,协议只有简单的一张纸,其中一项条款是“给相应报酬”,但是没有量化。09年初我找校组织部部长,部长说“返聘工资低了,要增加,已形成初步文件,没有公开。”一个月后再找部长,部长指着新文件说“变了”,指取消了返聘工资,反映了克扣返聘工资的产生过程。09年底休假路径北京母校,知道全国高校大都执行“延迟退休制,待研究生毕业再退休,其间待遇同在岗,每年调一级工资。”2010年返校后给上级党委书记写信反映学校未执行延迟退休制的不公;上级党委书记将信件转给学校,学校不予理睬。2013年10月初向中央巡视组反映,就此FLM宣称“再写信就要处分”。今年10月30日在法庭上我才知道学校09年有《退休返聘教师待遇通知》,其中竟然公开声称“没有返聘工资”。学校说《通知》已传达到处级,我知道,我认可。第一、07年文学院院长鉴于我年事已迈,说我可以不参加周4政治学习;而文件只在周4传达,我不可能知道。第二、如果我知道我认可,我不可能给上级党委书记反映学校没有执行延迟退休制,而会反映没有返聘工资的问题。第四、没有我的签字是我没有认可的重要根据,向法院起诉是我没有认可的最重要根据。校长既不执行全国通行的延迟退休制,又把返聘工资和返聘协议分开,对没有返聘工资秘而不传。请问,这样做岂不是在设陷阱?
地区:西藏-拉萨 分类:民事法律-合同纠纷 提问时间:2015-01-21 21:42:33
提问者:ASK1421847260qk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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