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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志律师,(执业证号:19020910119485)是刑事、合同、侵权纠纷专职辩护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执业律师。
张立志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严谨的分析能力、敏锐的判断及应变能力,出庭经验丰富,庭辩风格独树,从事专职律师以来,在全国各地承办的案件均获得较为理想的效果,能敏锐的扑捉到案件的关键信息,寻找突破口,从业期间以其精湛的法务水平、严谨的工作作风和务实的态度赢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法务支持范围: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等。

执业理念:用法律之剑,匡扶社会之正义;用律师之笔,实现法治之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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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竞争的产生原因有哪些?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1-23 14:31)    点击:697

  垄断竞争的产生原因有哪些?

  垄断竞争的定义:是指有许多厂商在市场上销售近似但不完全相同的产品。垄断竞争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非均衡发展战略导向

  非均衡发展战略既使一部分地方、一部分产业和一部分人先发展起来,然后通过先发展起来的地方、产业来带动其它地方、产业的发展。因为要使一个地方飞速发展比使全国同步同时发展容易得多,效果也好得多,这只要从制度上进行倾斜就能够办到。正因为中国采取的是非均衡发展战略,这就决定了较优惠的政策和制度创新行为只能给少数地方、少数产业或者少数人。

  2、制度试点的持续化

  在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下,制度安排是先试点,后推广。但是如果在试点的时间上如果把握不好,使试点地区的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持续化,从而与其他地区相比有较大的制度优势,就会形成制度垄断竞争。

  3、特定地区的特定权利

  改革开放初期的四个经济特区,1990年以来的所谓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市级开发区、县级开发区,等等。这些地区可以享受其他地区不能享受的制度安排权,这也是形成制度垄断竞争的重要原因。

  如中国收回香港、澳门,使得香港和澳门在制度的选择上有较大的自主权,其实这种制度的选择权利,就是该类地区在某些制度的选择上具有垄断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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