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张立志律师,(执业证号:19020910119485)是刑事、合同、侵权纠纷专职辩护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执业律师。
张立志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严谨的分析能力、敏锐的判断及应变能力,出庭经验丰富,庭辩风格独树,从事专职律师以来,在全国各地承办的案件均获得较为理想的效果,能敏锐的扑捉到案件的关键信息,寻找突破口,从业期间以其精湛的法务水平、严谨的工作作风和务实的态度赢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法务支持范围: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等。

执业理念:用法律之剑,匡扶社会之正义;用律师之笔,实现法治之公平!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的通知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3 14:30)    点击:39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以下简称《决定》),依法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以及金融、财税领域中的违法乱纪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决定》,提高认识,并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各地要按照《决定》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税务、外经贸、海关、银行、外汇管理、公安、审计、监察等部门,查处制造假报关单、假发票、假结汇单等进行骗税、套汇、走私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各地在办理案件中,发现骗税、套汇以及制造假报关单、假发票、假结汇单等进行骗税、套汇违法犯罪活动,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发现诈骗、贪污、受贿、行贿、渎职等违法犯罪行为,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各地要严格执行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坚决取缔非法刻制印章摊点严厉查处伪造印章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1995〕24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刻制印章和印刷文件、票证违法活动的紧急通知》(工商明电〔1995〕30号)的规定,加强对刻制印章、印刷票证等特种行业的严格管理,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坚决取缔无照刻制印章和印制假报关单、假发票、假结汇单等违法活动。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作人员要加强思想教育,提高素质,增强法制观念,树立忠于职守、公平公正的执法形象,努力为公平交易执法年做出积极贡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以下简称《决定》),依法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以及金融、财税领域中的违法乱纪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决定》,提高认识,并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各地要按照《决定》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税务、外经贸、海关、银行、外汇管理、公安、审计、监察等部门,查处制造假报关单、假发票、假结汇单等进行骗税、套汇、走私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各地在办理案件中,发现骗税、套汇以及制造假报关单、假发票、假结汇单等进行骗税、套汇违法犯罪活动,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发现诈骗、贪污、受贿、行贿、渎职等违法犯罪行为,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各地要严格执行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坚决取缔非法刻制印章摊点严厉查处伪造印章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1995〕24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刻制印章和印刷文件、票证违法活动的紧急通知》(工商明电〔1995〕30号)的规定,加强对刻制印章、印刷票证等特种行业的严格管理,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坚决取缔无照刻制印章和印制假报关单、假发票、假结汇单等违法活动。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作人员要加强思想教育,提高素质,增强法制观念,树立忠于职守、公平公正的执法形象,努力为公平交易执法年做出积极贡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张立志律师提供“财税法律  交通事故  不当竞争  合伙加盟  经济仲裁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张立志律师,张立志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张立志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989568405,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张立志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深圳律师 | 深圳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张立志律师主页,您是第28385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