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两年辩护,从被判十二年到改判为三年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11-15 12:19) 点击:401 |
案情简介: 李某因涉嫌诈骗罪于 案件详细经过: 本案的二审定于 在对本案案情有了初步了解之后,本律师就前往看守所会见李某,就案件中涉及的关键问题向李某作了核实。经核实后,本律师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一审判决共认定李某涉嫌4起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合同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140万余元。但本律师经核实发现,李某与4位被害人存在有长期的交易往来,140余万元是在交易过程中积累的债务,李某从未否认该债务,并且一直在竭尽所能进行偿还,甚至还四处借款筹钱返还,李某也没有逃匿的行为。因此本律师认为李某没有合同诈骗的故意。之后,本律师与深圳中院的法官进行了电话沟通,向其表述了李某没有合同诈骗故意的理由。深圳中院的法官在听取了本律师的意见后,要求本律师在第二天就提交书面的《辩护词》。本律师就连夜赶制《辩护词》,在《辩护词》中对本案的几百页案卷材料中证明李某有罪的证据一一加以辩驳,终于在第二天的早上六点前赶至完成长达12页的《辩护词》。 在向深圳中院中院提交书面《辩护词》后,本律师又前往李某被拘留之前的注册的公司所在地进行调查,调查了李某公司货物及交易情况。根据本律师的调查情况,本律师又申请深圳中院进行调查取证。 在本律师进行调查过程中,本律师发现了案件中对李某有利的有关细节,因不能确定其真实性,本律师又前往看守所对有关细节进行了核实。在核实过程中,李某透露其注册的公司有记账,分别是由李某自己记账和李某的舅舅进行记账,有关账本在李某的前女友处及李某的舅舅处。本律师根据李某提供的线索,于李某的前女友取得了联系,但李某的前女友否认其保持有账本,称账本已被其不认识的人拿走。本律师之后又多次要求其出庭作证,李某的前女友经常反复(本答应出庭,过几天后又拒绝出庭,可能是怕被追究责任的缘故)。本律师还和李某的舅舅取得了联系,其称其确实为李某记了一部分账目,并答应出庭作证。本律师就向深圳中院提交了《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在开庭前一天,本律师前往看守所再一次会见了李某,告知其庭审的程序,并告知其无需紧张。在庭审过程中,本律师针对几位被害人进行连续发问,几位被害人在本律师的发问下,显现出其在公安检察阶段所作的陈述存在不实之处。最后,本律师宣读了长达10多页的《辩护词》,主要观点为: (一)从本案案发的经过分析,李某并无合同诈骗的故意。 (二)、从李某对几位被害人的债务产生的过程分析,李某并无合同诈骗的故意。 (三)、从李某经营出现亏损的源头分析,李某没有合同诈骗的故意。 (四)、从李某的经营状况分析,李某并没有合同诈骗的故意。 (五)从李某积极写欠条、从朋友、家里借款积极还款、借高利贷还款等情况分析,李某并无合同诈骗的故意。 (六)李某依法不构成抽逃出资罪。 庭审结束后,本律师又申请法院进行笔迹形成时间鉴定,并针对庭审情况,向深圳中院提交了《补充辩护词》,主要观点为: (一)根据被害人薛某的当庭陈述及其之前所做的《询问笔录》中的矛盾之处,李某并无虚构事实,非法占有财物的的故意。 (二)根据方某的当庭陈述,李某从未有虚构事实,非法占有方某财物的的故意。 (三)根据黄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账本,李某并无合同诈骗的故意。 (四)李某从未逃匿,也未挥霍财产,李某并无合同诈骗的故意。 2011年7月,深圳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经过发回重审,再次上诉后。中院对本案比较重视,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致,并将本案提交到庭长会议。庭长也无法作出最后决定,最终把本案提交给审批委员会。如李某被判无罪,则福田法院将涉及国家赔偿。在听取福田法院和检察机关的意见后,中院还是认定李某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在最轻的刑罚内处罚,改判三年。判决作出时,离李某被羁押已经两年零十一个月,李某无奈接受该有罪判决。 办案感悟: 本律师自本案二审时才介入,时间比较紧迫。在办案过程中,我的体会是,要仔细研究案情,抓住案件关键,同时注重案件的细节。还有就是一个人被判有罪很容易,一旦被判有罪后,翻案太难,主要是涉及的法院的利益(国家赔偿),中国的离我心目中的法治还很远。 承办律师:李成飞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