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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两年辩护,从被判十二年到改判为三年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11-15 12:19)    点击:401

案情简介:

李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09121被刑事拘留,201018被逮捕。201091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犯合同诈骗罪、抽逃出资罪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1328,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犯合同诈骗罪、抽逃出资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李某提出上诉,本律师于二审开庭前20日,接受李某的哥哥的委托,为李某进行辩护。经本律师辩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深圳中院”)于20117月作出裁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发回重审后,福田法院撤销李某的抽逃出资罪,并认定李某属于单位犯罪,改判李某六年有期徒刑。本律师代理李某再次上诉,最终经过激烈讨论,深圳中院的审委会仍然认定李某有罪,但改判为三年有期徒刑。

案件详细经过:

本案的二审定于2011620开庭,而本律师是在201162才接受李某哥哥的委托。由于时间紧迫,本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与深圳中院取得联系,在提交相关手续后,申请查阅本案的全部案卷。

在对本案案情有了初步了解之后,本律师就前往看守所会见李某,就案件中涉及的关键问题向李某作了核实。经核实后,本律师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一审判决共认定李某涉嫌4起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合同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140万余元。但本律师经核实发现,李某与4位被害人存在有长期的交易往来,140余万元是在交易过程中积累的债务,李某从未否认该债务,并且一直在竭尽所能进行偿还,甚至还四处借款筹钱返还,李某也没有逃匿的行为。因此本律师认为李某没有合同诈骗的故意。之后,本律师与深圳中院的法官进行了电话沟通,向其表述了李某没有合同诈骗故意的理由。深圳中院的法官在听取了本律师的意见后,要求本律师在第二天就提交书面的《辩护词》。本律师就连夜赶制《辩护词》,在《辩护词》中对本案的几百页案卷材料中证明李某有罪的证据一一加以辩驳,终于在第二天的早上六点前赶至完成长达12页的《辩护词》。

在向深圳中院中院提交书面《辩护词》后,本律师又前往李某被拘留之前的注册的公司所在地进行调查,调查了李某公司货物及交易情况。根据本律师的调查情况,本律师又申请深圳中院进行调查取证。

在本律师进行调查过程中,本律师发现了案件中对李某有利的有关细节,因不能确定其真实性,本律师又前往看守所对有关细节进行了核实。在核实过程中,李某透露其注册的公司有记账,分别是由李某自己记账和李某的舅舅进行记账,有关账本在李某的前女友处及李某的舅舅处。本律师根据李某提供的线索,于李某的前女友取得了联系,但李某的前女友否认其保持有账本,称账本已被其不认识的人拿走。本律师之后又多次要求其出庭作证,李某的前女友经常反复(本答应出庭,过几天后又拒绝出庭,可能是怕被追究责任的缘故)。本律师还和李某的舅舅取得了联系,其称其确实为李某记了一部分账目,并答应出庭作证。本律师就向深圳中院提交了《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在开庭前一天,本律师前往看守所再一次会见了李某,告知其庭审的程序,并告知其无需紧张。在庭审过程中,本律师针对几位被害人进行连续发问,几位被害人在本律师的发问下,显现出其在公安检察阶段所作的陈述存在不实之处。最后,本律师宣读了长达10多页的《辩护词》,主要观点为:

(一)从本案案发的经过分析,李某并无合同诈骗的故意。

(二)、从李某对几位被害人的债务产生的过程分析,李某并无合同诈骗的故意。

(三)、从李某经营出现亏损的源头分析,李某没有合同诈骗的故意。

(四)、从李某的经营状况分析,李某并没有合同诈骗的故意。

(五)从李某积极写欠条、从朋友、家里借款积极还款、借高利贷还款等情况分析,李某并无合同诈骗的故意。

(六)李某依法不构成抽逃出资罪。

庭审结束后,本律师又申请法院进行笔迹形成时间鉴定,并针对庭审情况,向深圳中院提交了《补充辩护词》,主要观点为:

(一)根据被害人薛某的当庭陈述及其之前所做的《询问笔录》中的矛盾之处,李某并无虚构事实,非法占有财物的的故意。

(二)根据方某的当庭陈述,李某从未有虚构事实,非法占有方某财物的的故意。

(三)根据黄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账本,李某并无合同诈骗的故意。

(四)李某从未逃匿,也未挥霍财产,李某并无合同诈骗的故意。

20117月,深圳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经过发回重审,再次上诉后。中院对本案比较重视,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致,并将本案提交到庭长会议。庭长也无法作出最后决定,最终把本案提交给审批委员会。如李某被判无罪,则福田法院将涉及国家赔偿。在听取福田法院和检察机关的意见后,中院还是认定李某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在最轻的刑罚内处罚,改判三年。判决作出时,离李某被羁押已经两年零十一个月,李某无奈接受该有罪判决。

办案感悟:

本律师自本案二审时才介入,时间比较紧迫。在办案过程中,我的体会是,要仔细研究案情,抓住案件关键,同时注重案件的细节。还有就是一个人被判有罪很容易,一旦被判有罪后,翻案太难,主要是涉及的法院的利益(国家赔偿),中国的离我心目中的法治还很远。

 

                                 承办律师:李成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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