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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斌
张建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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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20101307250204
  • 资格证号:
  • 地区:河北-张家口
  • 手机:15383137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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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既有疾病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3-10-11 05:02)     点击:46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的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其中一方向另一方主张的扶养费,一般应根据双方的经济收入水平由法院予以酌情考虑。
    但如果一方的医药费用虽然是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发生,而相应的疾病在婚前就已存在,且没有向另一方披露该疾病,即是对一方婚前既有疾病的复发所进行的治疗,那么该一方对这笔费用没有承担的义务。当然,另一方自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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