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既有疾病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3-10-11 05:02) 点击:46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的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其中一方向另一方主张的扶养费,一般应根据双方的经济收入水平由法院予以酌情考虑。 但如果一方的医药费用虽然是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发生,而相应的疾病在婚前就已存在,且没有向另一方披露该疾病,即是对一方婚前既有疾病的复发所进行的治疗,那么该一方对这笔费用没有承担的义务。当然,另一方自认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