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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斌
张建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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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20101307250204
  • 资格证号:
  • 地区:河北-张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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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二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3-10-09 02:22)     点击:429

离婚,在解除了夫妻间的身份关系的同时,也终止了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此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分割。分割共有物是可以行使的的权利,而非唯一的救济途径,既可请求分割,也可以请求确权。确权和分割都是可以采取的两个法律救济措施。

基础关系的解除并不必然马上影响财产关系存在状态。如果离婚双方均不愿意马上提出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而是提出确权之诉,符合法律规定,应该受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在夫妻关系解除之后,共同财产分割之前,原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处于共同共有状态。在一方要求确认共同所有,另一方要求分割财产的情况下,法院应对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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