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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斌
张建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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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3-10-08 08:54)     点击:439

军人,是指现役军人,指有军籍的人,包括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具有军籍和军衔的军官、士兵。具体包括:现役军官、军士长、军士、兵。

需要注意的是,现役军人不包括:一是在军事单位中未取得军籍的职工;二是退役军人,包括复员军人、转业军人、退休军人、离休军人以及退役的革命伤残军人;三是在地方担任某种军事职务的人员。如不属于军队编制的在武装部工作的干部、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的预备役士兵。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婚姻法》第三十三条)

其中《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1980-12-29六)

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除此以外,军人离婚的审查、登记等程序与一般离婚相同。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8-30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由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依照婚姻法有关规定处理。

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按婚姻法有关规定进行审理。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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