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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斌
张建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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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20101307250204
  • 资格证号:
  • 地区:河北-张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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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3-09-15 06:14)     点击:428

  《人身损害解释》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公式为:S=ac

  ③受害人伤残的,上述公式再乘以伤残度(1级为100%,2级为90%至直10级10%计算) 

  在侵权事故发生时未出生的子女,还不是民事权利主体,出生后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赔偿诉讼,其抚养费能得到支持。

  确定被扶养人时,以“实际扶养”为判断标准,实际扶养属于事实上的扶养而非法律上的扶养,不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同其扶养的人之间有无法律上的扶养关系,只要他们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被扶养的人就能够请求交通事故责任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用。

  ⑥赡养费用、子女抚养费按当地低保算。?

  父母只要农医保单位开具证明,证明不具有劳动能力就可以

  ⑦受害者母亲已经年满55周岁,达到女性法定退休年龄,其主张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受害者父亲年近60周岁,受害者死亡使其丧失将来的生活来源和可期待利益,该项费用是将来必然发生的费用,因此其主张生活费合情合理。

 

 

   ①、、第一种理解是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含有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再另行计算。

   ②、、第二种理解是将被抚养人生活费数额直接加到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统称为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③、、需要抚养人进一步举证,有能力支付被扶养人高额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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