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费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3-09-15 06:08) 点击:357 |
《人身损害解释》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①营养费需要获得医院的营养或处方证明。 没票也没有关系,诊断证明有“加强营养”或者“营养支持”等的医疗意见就行。 ·或者做营养期鉴定。 ·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②营养费没固定的标准,一般是诉讼时法官的判定。 ①、、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 ②、、营养费应当与病情和当事人的身体状况相关。否则即使医院开出了证明,法院也可能不予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