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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斌
张建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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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20101307250204
  • 资格证号:
  • 地区:河北-张家口
  • 手机:15383137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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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费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3-09-15 06:08)     点击:357

  《人身损害解释》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营养费需要获得医院的营养或处方证明。

没票也没有关系,诊断证明有“加强营养”或者“营养支持”等的医疗意见就行。

  ·或者做营养期鉴定。

  ·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②营养费没固定的标准,一般是诉讼时法官的判定。

 

  ①、、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

  ②、、营养费应当与病情和当事人的身体状况相关。否则即使医院开出了证明,法院也可能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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