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张建斌
张建斌律师

加载中...
  • 执业证号:20101307250204
  • 资格证号:
  • 地区:河北-张家口
  • 手机:15383137150
网站公告
温暖不过人帮人!
分类
网站文章
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访客
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交强险脱保责任承担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3-09-13 06:58)     点击:214

  债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   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借用、出租、已转让但尚未过户等。

   ②脱保责任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使用人承担。

   ③机动车使用人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交强险是法定的强制险种,必须购买。机动车所有人通常应是车辆投保人,由于其实际控制车辆运行并享有利益,应对事故风险承担相应责任。

发表评论
张建斌:
验证码:   匿名评论

张建斌律师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