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追偿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3-09-05 11:49) 点击:391 |
《保险法》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一,·代位追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依据是《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必须是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如果发生的事故并非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则不存在保险人代位行使权利的问题。 ·保险事故的发生必须由第三者的行为所致。 ·被保险人必须对责任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代位权的产生必须在保险人给付赔偿金之后。在保险人没有支付赔偿金之前,不享有代位权。 ·代位追偿权必须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 ·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人处取得损害赔偿金,则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人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大于保险金,则在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后,仍可就不足部分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后又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并取得损害赔偿金的,保险人可以要求被保险人返还保险金。 ·如果保险人代位行使赔偿权所取得的赔偿金超过保险金,则应将多余部分退还给被保险人。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赔偿金的责任。 二,保险人已就投保车辆损失向被保险人赔付,依法取得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 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投保车辆与高速公路路面遗散物体相撞所致,那么要考虑高速公路的管理者与在该公路上行驶的投保车辆的车主之间形成有偿使用公路的合同关系。作为公路管理者,理应在巡视和清扫公路过程中及时发现路面遗散物体,设置相应警示标志并尽快清除它,确保高速公路的正常使用功能,保障行车安全通畅。由于管理者未能尽到上述管理义务,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车主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集中注意力谨慎驾驶。如果其未尽足够注意义务避免事故发生,那么存在过失,应适当减轻管理者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