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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斌
张建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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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20101307250204
  • 资格证号:
  • 地区:河北-张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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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3-08-28 10:26)     点击:23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9版)》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 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 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 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9版)

   第五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   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河北各地区不一致:家庄、台不分项。

  不分项,是指12.2万中有11万为死亡伤残赔偿金,1万为医疗费,2千元为财产损失。在石家庄是不分的,只要没超过12.2万,不管有没有伤残,都从这12.2万里面出。在分项的地方,没有伤残,医疗费只负责1万。

  ②交强险赔付不分责任比例,只要肇事机动车有一点责任就在责任限额内承担全部责任。即使无责也要在无责限额内承担责任。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只要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无论机动车有责或无责,保险公司都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双方在事故的责任分担。

  ③先赔完双方的交强险保额再分比例,即超出的按责任比例。

  ④没有按有的规定处理。

  若未投保交强险,投保义务人就应该替代保险公司在相当于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当事人按过错比例分担。(根据责任认定,如无责财产100元。)

  ⑤机动车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借用、出租、已转让但尚未过户等(动产交付,物权变动)。

  ⑥脱保责任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使用人承担。

  ⑦机动车使用人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交强险是法定的强制险种,必须购买。机动车所有人通常应是车辆投保人,由于其实际控制车辆运行并享有利益,应对事故风险承担相应责任。

 

  ①、、一般法院会判决保险公司在范围内直接赔付,除非对方没有保险。

  ②、、“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仅仅是临时的、相对的身份,可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发生转化。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是否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内为依据,在车内即为“车上人员”,在车外即为“车外人员”即所谓的“第三者”。

  ·对于是否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的判断,不是看受害者身份而是看其所处位置而定。如司机在车外修车是三者。

  需要注意的是:如车辆搭乘人在下车过程中,手尚扶在车门上,而脚已落地,车门夹住受害人的手,致其跌倒受伤,则仍应属于“车上人员”范畴。

  乘客跳车逃生,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外,随后又被失控翻下的车辆压住丧生,乘客已由车上人员转化为车外人员了,属于受交强险保护的受害人(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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