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认定书有异议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3-08-28 10:23) 点击:134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①在诉讼过程中,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通过取证、举证和质证,并阐明理由,尽力推翻同处于证据地位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判断并决定取舍,以此来判决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②·交警责任认定虽然只是证据之一,不具有终极效力,但是法院推翻的情况也少。当事人能推翻交警认定的机会几乎为零。 ·除非责任认定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 ·若想公平地认定责任,可申请调取事故现场的监控录像。 ③认定书超过期限,不可以重新来责任认定。 ·认定书申请复核,交到事故科。 ·简易程序没有复核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