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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斌
张建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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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20101307250204
  • 资格证号:
  • 地区:河北-张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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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全车辆取车时间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3-08-25 08:38)     点击:425

   2004-1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民事诉讼法》20120831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1992-7-14《民诉意见》

    101、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扣押该项财产。

    10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侵权责任法》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0-12-1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驾驶人的可以诉前保全,车主的要判决后保全。

   ②申请财产保全!封存车辆的车辆档案。

   那样车辆的所有车管业务都不能做。包括年审,季审,过户,报废等。

   而且一旦封存档案。交警在路上也可以直接拖走。

   ③车辆所有权人,作为车的投保人,有及时协助办理保险索赔的义务,协助保险索赔。

 

   ①、、保全期间届满就要放车,或者法院判决书上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法院就应当解除保全,就可以取车了。

   ②财产保全的解除

   1、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财产保全自然解除。

   2、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不存在或者发生变化。

   3、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4、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的。

   也就是说一般没有期限。

  ③车主有过错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过错责任(租赁、借用等)。

  ·也有,出借人有过错连带担责。?

  ·机动车出借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不应与借车人承担连带责任。

   “车主对车辆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明知驾驶人无机动车驾驶证,违章驾车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但对此并未加以制止,而是对该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致使驾驶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遂判决车主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与驾驶人连带赔偿+++元。”

   肇事车辆登记在被告车主名下,其对车辆未投保强制保险亦负有过错,亦应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并非直接将车借给实际驾驶人,但审理查明其实际上认识实际驾驶人,并且知晓其无证驾驶自己车辆的事实,因此,出借人有相应的过错。

   ·“作为车辆所有人,对所属车辆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所有人在停车熄火后,应当预见未拔钥匙会给他人偷开车辆提供条件,但疏于防范管理,没有将车钥匙拔下,导致××偷偷启动车辆撞伤×,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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