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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斌
张建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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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20101307250204
  • 资格证号:
  • 地区:河北-张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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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放车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3-08-25 08:33)     点击:119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可以申请保全车辆。

 

   ①\\做鉴定后,五日内放车的。

   不需要鉴定的,责任认定出来后,就可以要求提车(只要对方不申请保全)。

   放车前要通知对方。对方若是不想让放车就要申请保全(对方若是不保全,依程序放车)。

   ·除非有人提出责任异议重新申请验车。

   ②\\如果受害者财产保全,肇事者可提供反担保(如用房产),则可请求交警按规定放车。

   ③\\不要为了提车就乱认责任或乱签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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