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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斌
张建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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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20101307250204
  • 资格证号:
  • 地区:河北-张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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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前,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3-08-22 08:51)     点击:197

于被害人家属的赔偿要求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稳住受害方,不要处理;

   ②在交强险赔偿的小范围内答应对方的要求,即无责任限额内。

   ③已垫付的,可先停止垫付费用。等交警出具事故认定再说。

   ④在实践中,肇事方不垫付,车可能被扣押。

   ⑤如果车上有货物,可以先把货提走。(见扣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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