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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斌
张建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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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20101307250204
  • 资格证号:
  • 地区:河北-张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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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拖车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3-08-21 09:22)     点击:156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2-28

   第五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从交警的停车场取车,需交拖车费、停车费(停车费和拖车费谁责任谁负或按责任比例分担)、押金。

   ②车辆出险后,交通部门收取施救费(保险公司赔付)。

   ·对于拖车费,只要是现场拖车属于施救费,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的。

   但是诉讼也支持从停车场的二次拖车。

   ·施救费法院肯定是要发票的,收据不行。

   收据行不行就看法院了,最好让出具人出庭作证。一般是要正规票据的。应该找专业的施救单位。

   ·赔付施救费

   合同的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付,如果已经超过了保险理赔范围,那么应当由交通事故责任人做补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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