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张建斌
张建斌律师

加载中...
  • 执业证号:20101307250204
  • 资格证号:
  • 地区:河北-张家口
  • 手机:15383137150
网站公告
温暖不过人帮人!
分类
网站文章
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访客
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交通事故未设警示标志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3-08-18 07:41)     点击:137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

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应该抢救伤者,且按规设置明显标志。

发表评论
张建斌:
验证码:   匿名评论

张建斌律师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