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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卫
张晓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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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50108111886
  • 资格证号:
  • 地区:内蒙古-呼和浩特
  • 手机:15947612390
网站公告

张晓卫律师毕业于哈尔滨理工大学,获得管理学学士学位,后高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06年获得工程师中级职称。曾为《呼和浩特日报》《内蒙古晨报》《内蒙古新闻网》等多家媒体撰稿、提供法律解答,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张晓卫律师执业至今,独立、同其他律师合办了民事、刑事案件三十余起,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执业过程中积极关注弱势群体,积极为贫困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工作,帮助改善弱势群体的现状。本人从业的座右铭是: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举、事辛苦之力、求司法公正。“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是本人的人生座右铭;诚实、自信、热情是本人做人的原则;喜欢突破、开拓创新、实现自我是工作信条;思维缜密、处事稳健、追求效率与完美是本人的工作作风。将理论与丰富实践经验相结合,“严肃、严格、严密”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愿以我的努力工作,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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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行政赔偿问题
详细内容 律师您好!我的房产证被市房管局注销,区政府将我的房屋视为临时建筑,在规定的期限内我拒绝自拆,被城管强制拆除。我只把房管局告到法院,不告区政府,因为没有房管局注销决定,我的房屋不会被按临时建筑拆除。就在诉讼中,房管局又连续两次作出注销决定,我只好连续起诉。法院追加区政府为第三人,是在房屋被拆除6年以后。法院认定房管局注销行为违法,与我的房屋被拆除、造成屋内损失和长时间得不到安置的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判决房管局赔偿我10年租房的补助费,判决第三人区政府给我安置住房,补偿各种损失10万元法院追加第三人是否没有原告诉讼时效的限制?1、法院追加第三人是否没有原告诉讼时效的限制? 2、区政府认为一直没有被我起诉,却被法院判决承担住房安置和补偿损失的责任,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这种说法正确吗? 3、房管局违法注销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哪几项?。
地区 内蒙古-包头
分类 民事法律-
询问人 ASK1292761936
联系方式 律赢通会员可查看联系方式
律师解答 暂未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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