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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祝永根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学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医学法律协会会员,北京市残疾人维权中心爱心律师,中国著名法律网站中顾网、律师365、华律网、法律顾问网加盟律师,北京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诉讼部主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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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医疗损害案 分期赔偿更为合理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3-05-21 03:53)     点击:307

 

重大医疗损害案  分期赔偿更为合理

2013-02-28   《医师报》第299

文章来源:

http://zl.39.net/a/130306/4135432.html

嘉宾:北京京伦律师事务所 祝永根

  案例回放

  20085月,家住郑州市的张某因脑血管疾病入住当地医院进行手术。术后,张某一直未能清醒,持续治疗4个月也未果,最终成了植物人。张某家属便将该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结果为该院过错参与度为20%30%20115月,法院据此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已经发生的损失24万余元,对于后续治疗费和护理费等损失,其家属可再上诉。

  20125月,张某家属再次将当事医院起诉至法庭,主张赔偿5年的后续护理、治疗等费用,并要求此后长期护理费、治疗费、康复费按5年给付一次。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应承担张某损害结果的25%民事赔偿责任,故判决医院赔偿张某20.9万余元。各项治疗费用5年期满后如需要,张某家属可另行起诉。

  律师连线

  当前,医疗纠纷的分期赔偿方式尚不多见,究竟哪些医疗侵权案例适用这样的赔偿方式,其依据是什么,又具有哪些特点,对此我们连线了北京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祝永根,对此问题进行深度访谈。

  《医师报》:本案判决支持分期赔偿,这种判决是否更合理?为什么?

  祝永根:分期赔偿是一次性赔偿方式的补充与变通, 我国民法中关于医疗侵权行为规定的主要功能在于补偿性,即责任人如果尽到了赔偿责任,就应予以免除继续赔偿责任,反之就要继续承担。本案中,由于被告医院存在过错,造成患者身体、精神、经济等多方面损害,医院理应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判决该院赔的24万余元,是已经发生的费用。但对患者后期产生大量的医疗费用,仍应继续赔偿。

  同时,由于该患者后期产生的医疗、康复等费用具有不确定性。如果一次性赔偿,患方提前取得将来发生的赔偿费用,实际占有了医院赔偿款的预期利息,容易让患方获得不当利益或对巨额赔偿金进行不合理支配。一旦患者死亡或出现不再需要治疗及护理的情形,患者本应将多得到的赔偿金返还给医院,但在实践中却很难做到,对医院相对不公平,而且,一次性赔偿加重了医院的负担。总之,分期赔偿方式更为合理。

  《医师报》:分期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其他哪些纠纷案件也适用?

  祝永根:本案判决分期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其一,《侵权责任法》第25条规定,“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对于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该法规定为分期赔偿提供了一个可以参照的法律依据;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赔偿义务人应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等。

  医疗侵权赔偿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因此医疗侵权纠纷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目前,在医疗纠纷案件中,适用分期赔偿的判例相对较少,但在交通事故、雇员损害等赔偿等案件中,不乏这样的判例。

  《医师报》:本案对医院有哪些启示

  祝永根:本案的判决,会让医院面临患方多次或长期索赔,无疑给医院及医务人员加重了负担。这提醒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要时刻防范医疗安全隐患,并从以下几个小处着手,将法规落实到行动中,把发生重大医疗侵权的风险降到最低。

  医院应当实事求是总结经验教训,剖析原因,找出医疗服务中存在的不足,最大限度降低医疗安全隐患;

  严格执行医疗管理规章制度。如消毒隔离、操作规范、病历书写、文明用语等,这些制度的建立不能只流于书面或形式,应落实到行动中;

  加强法律学习,加大医疗法规的宣传力度,让医务人员知道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增强其法律意识,依法行医;

  转换观念,设身处地为患者着想,对患者高度负责是对生命高度负责的体现;高度的工作责任心是避免医疗纠纷发生的重要保障。

 

作者简介: 祝永根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学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医学法律协会会员,北京市残疾人维权中心爱心律师,北京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诉讼部主管律师,长期从事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积累了丰富的处理医疗纠纷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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