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拒绝或拖延注册证书 当事人可索赔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12-24 10:16) 点击:362 |
http://www.mdweekly.com.cn/article.asp?id=41476 作者: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 祝永根 8月中旬,多家媒体纷纷报道了”女医生证书被填男性只能卖药的,申请改错8年未果”事件,当事人黄晓燕于2004年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但当她去当地河南省中医管理局领证时,发现证件性别一栏将本是女性的她印刷成男性。当时黄晓燕要求改正,负责人表示需经层层证实才可进行。然后直到8年后的今天,黄晓燕的性别仍未更正。每年报名考试都要申请修改错误信息。 侵权成立 行政部门应赔偿损失 常规来讲,按《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本案例中,由于主管机关的疏忽大意填写错误信息,导致黄晓燕长期无法注册成为医师,不能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侵犯了执业医师法赋予黄晓燕经注册成为医师或助理医师的权利。同时,因黄晓燕无法从事执业医师工作给其带来的经济影响,还侵犯了黄晓燕从事执业医师获取合法收入的权利! 那么该行政关是否应该对“女医生”进行赔偿?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同时规定,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及“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该管理局由于其疏忽大意,导致黄晓燕长期不能注册,已经侵犯了其合法的权益,因此,行政机关应当对黄晓燕的损失进行赔偿。 正常途径行不通 损害政府公信力 既然侵权成立,黄晓燕如何维权便成为当下继续解决的问题。按照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 公民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或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等没有依法办理的;或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同时,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可以提出行政诉讼因此,黄晓燕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此外,行政机关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修正黄晓燕的个人信息,按规定因错误录入需要修改资格信息的,由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出具《审核表》。需修改医师资格信息的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再报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申请修改医师资格信息需提交以下材料:修改医师姓名、性别和身份证号的,提交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根据以上规定,黄晓燕更改性别只要申请便可。但由于行政部门的不作为,使原本可以依法更改的,八年未能更改过来! 正常的途径走不通,就意味着明规则已经无效,随之而来就是潜规则,要么就是无休止的上访、诉讼,要么就是采取贿赂等非常手段,从而造成政府公信力的下降,政府部门应当以此引以为戒。 来源:医师网 作者简介: 祝永根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医学法律协会会员,北京市残疾人维权中心爱心律师,北京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诉讼部主管律师,长期从事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积累了丰富的处理医疗纠纷的实践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