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祝永根
祝永根律师

加载中...
  • 执业证号:W0120011112230
  • 资格证号:
  • 地区:-
  • 手机:13141427548
网站公告


 祝永根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学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医学法律协会会员,北京市残疾人维权中心爱心律师,中国著名法律网站中顾网、律师365、华律网、法律顾问网加盟律师,北京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诉讼部主管律师!

电话:13141427548

QQ:422829278

 

 

 

分类
网站文章
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访客
友情链接

说,还是不说?这是个问题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2-12-24 10:08)     点击:324

说,还是不说?这是个问题

当保护性医疗与知情同意权发生冲突

作者: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 祝永根 来源: 《医师报》

 

http://www.cmda.gov.cn/zilvweiquan/weiquananli/2012-08-07/11028.html

 

  新闻背景: 72日上午,怀孕34周的冯碧霞在广州某医院7楼跳楼身亡。家属称,患者因无法接受医生连番“唠叨”胎儿可能畸形,导致精神崩溃自杀。院方称,医生确实如实告诉了冯碧霞病情,是为了尊重病人知情权,并无不当。双方由此陷入僵局。

 

  法律在规定患者知情同意权时,规定了医生在一定条件下隐瞒病情权,即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家属介绍病情, 但应当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也称为保护性医疗措施)而该案中患者年龄偏大,易产生疑惑、紧张、恐惧及焦虑心理,医生本应对其施行保护医疗措施,却片面强调了保护患者知情同意权,导致悲剧的发生。可见,医生两难的尴尬:不告知侵犯患者知情权,告知又未能履行保护性医疗措施。

 

  现有法规缺少

 

  保护性医疗措施界定

 

  从法律层面看,保护性医疗措施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相对独立的两种概念。其一,法律对两者规定上的不同。法律对于知情同意权的规定相对具体,已成为患者的基本权利和医务人员的基本义务。但保护性医疗措施规定少,且没有明确的立法解释及相关细则,如医方哪些信息应当向患方告知,哪些不告知,告知的时间、方式、范围等都没有具体界定。其二,保护性医疗内在矛盾在于为了保护患者某些利益而不得不牺牲其他利益。本应向患者充分告知, 却在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时,将病情和治疗方案告知家属, 由家属代为同意和选择治疗方案, 实际上是忽视了患者知情同意权,两者出现了冲突。

 

  医生适度应用保护性医疗

 

  医生在保护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同时, 应把握运用保护性医疗措施。笔者建议如下:

 

  立法明确保护性医疗定义。保护性医疗与患者知情同意权间未形成完整的权利体系,这既不利于医生对告知义务的把握,也不利于司法实践中对医疗行为违法性的认定。因此,应当通过立法明确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定义,规范及细化其适用条件与范围。对告知原则、标准等进行确定, 对知情同意的过程进行优化, 加强对患者权利的保护, 防止患者权利的滥用。

 

  赋予医生一定的自主权。如此医生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是否保护医疗。同时,医务人员应与家属沟通协作, 将病情、治疗方案、风险等情况如实告知患者家属,尊重家属意见。

 

  根据患者情况, 适时调整保护性医疗。有些患者心理素质好, 对各种情况均能泰然处之, 及早得知病情真相利于疾病治疗; 而有的患者心理承受能力差,得知真实情况后可能会很悲观, 甚至会拒绝治疗、自杀等。因此, 医务人员应当评估患者的接受能力,并与患者家属协商采取进一步的医疗措施。

 

  选择优先采取保护性医疗人群。如无民事行为能力者、病神智不清者、情绪不稳定者,或年老、文化水平低等影响其对医疗措施的理解者,将病情告知可能使其心理和生命健康带来重大危害者等,这些群体应优先采取保护性医疗措施。

 

慎重权衡是否采取保护措施。医生应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注意沟通技巧,关心患者的疾苦,设身处地为患者着想,正确处理好知情同意与保护性医疗措施,为解除患者病痛争取最佳治疗效果。

 

 

作者简介: 祝永根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医学法律协会会员,北京市残疾人维权中心爱心律师,北京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诉讼部主管律师,长期从事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积累了丰富的处理医疗纠纷的实践经验!

 

发表评论
祝永根:
验证码:   匿名评论

祝永根律师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