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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移植术后39天患者死亡,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11-16 12:15)    点击:98

一、案件基本事实:

患者田英,女,和其丈夫马某,育有一女名叫马一。2006年,田英发作心肌梗塞,手术后暂时恢复健康。2010年12月11日田英再次住院,医院根据患者心衰持续恶化的病情,医院建议患者应考虑心脏移植,此后患者反复心衰发作,多次住院。2012年8月23日患者决定接受心脏移植术,在进行术前相关检查后,田英办理出院,回家一边口服药物治疗,一边等待心脏供体。2012年10月19日,医院告知患者家属出现心脏供体,通知患方来院进行心脏移植手术。患者入院行心脏移植手术时,手术过程尚且顺利,但患者田英术后出现移植物功能不全。患者田英术后仅39天,因多器官衰竭,不幸死亡。

患者田英的家属无法接受突如其来的打击,加上认为心脏移植手术68多万元的昂贵医疗费(其中心脏供体费7万余元)白白浪费掉了,决定起诉。后经法院委托,北京**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具有过错,且与损害后果存有因果关系,认为医院应承担次要责任(责任比例为20-40%),法院据此于2015年7月判决**医院赔偿马某、马一共计三十九万余元。

二、律师分析意见:

心脏移植手术,是临床手术中难度很大、风险极高的手术。一般在临床中,选择心移植的病人,医院需要为其慎重考虑的条件为:患者是否年龄较大,全身器官功能是否良好等等。我们来看本案的基本情况:本案患者田英已超过60岁,属于年龄较大,且患有多种较为严重的其他疾病,医院在术前已诊断患者肝功能异常,但是医院对此未进行全面细致地风险评估,即草率告知患者可以手术。

另外,心脏供给者的条件为:供给者年龄应小于40岁(男)或小于45岁(女)、过去没有心脏病、也没有全身性感染,且心脏供给者体重一般与受者相差≤±20%等等。从本案证据看,医院提供的病历资料中无心脏供给者相关的信息资料。但是,即便目前心脏供体资源有限,加之心脏供体资源的特殊性,医院术前在较短时间内确实难以全面获得供体的有关信息资料,但医院应将不易全面获得供体有关信息资料的情况告知患方,以供患者决策,让患方选择还要不要继续手术。

综合以上多方原因, **医院在对患者田英的诊疗行为中是存在过错的,法院最终判定医院对患者家属承担了30%比例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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