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常见法律风险防范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8-11 01:12) 点击:558 |
融资租赁公司常见法律风险防范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朱军律师)
融资租赁业被誉为“新经济的促进者”,是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工具,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服务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同银行信贷,股票债券等方式相比, 融资租赁更适合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近年来,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呈持续高速发展态势。不仅新设的融资租赁公司数量持续快速增长,融资租赁业务总量和纠纷数量也呈高速增长态势。笔者结合多年执业经验和对融资租赁纠纷案件的调研,旨在归纳概括融资租赁公司常见的法律风险,并针对如何防范该类法律风险提出建议。 一、融资租赁公司常见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承租人、回购人等对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存在认识误区 租赁物的质量存在重大瑕疵,是实践中常见的承租人抗辩理由之一。一些承租人将融资租赁与普通租赁相混淆,或误认为是借贷关系或买卖关系,还有些承租人缺乏合同意识,忽视对交付租赁物的质量检验而直接签收受领租赁物。回购人出于销售利益驱动,为承租人违约兜底,承担回购责任,却对回购法律风险的预判和控制不足,最终选择拒绝承担回购责任的现象并不少见。承租人、回购人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存在性质上的认识误区,是导致履约瑕疵或争议的重要原因。 (二)出租人的资信审查、交付监督、跟踪服务机制存在疏漏 在缔约过程中,出租人没有建立完善缜密的资信审查和风险管理机制,个别业务人员出于销售业绩驱动,重项目数量轻资质审查,承租人的资信状况良莠不齐,加大了出现坏账等融资风险的概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疏于对租赁物交付行为的监督,甚至出现承租人与出卖人串通,虚构租赁物及虚假交付,套取出租人资金的行为。在租赁物使用过程中,出租人忽视融资后跟踪服务,承租人的经营恶化趋势未能及时察觉和采取措施,租赁物风险问题尤为突出,租赁物下落不明以及承租人擅自向第三人转让租赁物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合同约定不明 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是由出租人事先制定并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出租人对一些业务术语和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未作清晰明确的约定。例如,合同约定承租人须在合同签订时向出租人支付首付款、保证金,但对该款项的性质、用途并未作出明确界定;又例如,合同中对租赁物残值使用何种评估方法和估算方式无明确约定,而出租人与承租人往往在该问题上存在巨大分歧和争议;再如,合同通常会约定出租人将向出卖人的索赔权让渡于承租人,其仅负协助索赔义务,但合同中对出租人如何履行协助索赔义务并无明确约定。 (四)业务模式创新放大风险 出租人为保障自身融资融物安全,创新业务举措,例如要求租赁物的制造商或经销商在承租人违约时回购租赁物、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委托经销商转付租金等,却因回购合同的法律定性不明、经销商不及时向出租人转付租金甚至截留租金等情况,导致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同风险被人为地扩大,为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 二、融资租赁公司如何防范常见的法律风险 目前融资租赁的交易模式处于不断探索和创新之中,针对融资租赁公司如何进一步规范交易模式,提高管理和风险防控水平,笔者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一)提高法律意识,加强风险预判 1、提高承租人的法律意识。寻求融资租赁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增强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与合同意识。在接洽融资租赁业务之初,应主动索取和认真研读融资租赁合同文本。如有疑虑可要求出租人予以解答,必要时还可向法律专业人士寻求指导。对于同一租赁物,拒签“阴阳合同”(承租人与两名不同的出租人就同一租赁物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应以特定出租人为合同相对方所提供的融资租赁合同为准。承租人应认真核对交付租赁物的型号与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是否相符,加强交付租赁物的质量检验。 (四)加强行业联系 融资租赁作为国内新兴的金融行业,其发展现状和动态一般难以为业外人士所深入了解。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举办有关融资租赁行业动态、交易模式创新、公司经营和管理等方面的专题讲座,促进公司职工对融资租赁行业的了解、储备相关的专业金融知识。在行业内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并借助有效资源和力量共同创新发展模式。 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出租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不仅仅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简单相加。在融资租赁过程,只有交易各方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让融资租赁市场运行得更加规范,才能最终实现维护融资租赁交易安全的目的。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朱军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