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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军
朱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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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101200710375492
  • 资格证号:
  • 地区:河南-郑州
  • 手机:13073781351
网站公告

朱军律师团队: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清华大学法学学士,河南省律协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被郑州市律师协会授予“2014年度郑州市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朱军律师以建立企业合同管理体系为重点,在深入了解企业内部组织机构、人员情况、产品情况、市场情况的基础上,致力于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超前的防患于未然的法律风险防范服务。

朱军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在油品销售企业设立、运营、证照、房产、土地、加油站收购、加油站租赁,加油站劳动用工等领域具有富有竞争力的10年油品销售企业专项法律服务经验。

    服务机构: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

2、兰考中大畜牧机械有限公司;

3、河南航天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4、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5、河南航天豫南基地;

6、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开封销售分公司

7、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销售分公司;

8、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许昌销售分公司;

9、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销售分公司;

10、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南阳销售分公司;

1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信阳销售分公司;

1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鹤壁销售分公司;

1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商丘销售分公司;

14、河南中油联合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等。

 

联系方式:郑州市农业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先帅之星酒店四楼

邮箱:13073781351@163.com

电话:13073781351   0371-65727333   65727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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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租类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违约的责任承担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8-11 01:10)     点击:497

售后回租类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违约的责任承担

 

 

[案情简介]

2011630日,原告郑州某融资租赁公司与被告许昌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许昌某公司购买设备:开榫机三条;热压机二台,并出租给被告许昌某公司。买卖价款5153000元。同日,原告与被告许昌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作为出租人向被告许昌某公司出租上述机器设备。租赁期自201171日起至201471日止。首付租金1153000元应于201171日支付。其余租金分36期支付,第1-12期每期租金177000元,第13-24期每期租金143000元,第25-36期每期租金80000元。由被告许昌某公司自201181日起每隔1个月之同一日支付。《租赁合同》第三条约定,按时支付各期租金及本合同规定之其它费用,系本合同必要之点。如任何一期租金,或其它规定之费用或各该租金或费用之任何部分到期后仍未支付者,承租人即应负违约之责,并应自违约之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计迟延利息。第十一条约定,承租人对本合同任何约定未遵守或履行时,出租人得终止《租赁合同》,请求返还租赁物,承租人应无条件立即付清全部租金(包括未届期)、损害赔偿及其他费用。第十二条约定,承租人未依本合同之约定缴纳租金时,按租金总余额自应偿还日起,照周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违约金。第十四条约定,合同终止或出租人根据合同收回租赁物时,承租人应承担一切风险及费用。

被告张某、许某、崔某于同日出具《保证书》,承诺就被告许昌某公司在前述《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应付款项,包括租金、延付利息、违约金、费用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间自开立之日起至《租赁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被告许昌某公司于同日出具《同意书》,同意另提供600000元给原告作为履约保证金,该款由原告应付被告许昌某公司之买卖价金中扣除并充抵,被告许昌某公司承诺如有违反《租赁合同》义务的,则履约保证金由原告没收。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许昌某公司出具《租赁物交付与验收证明书》,认可租赁设备已交付并经验收。原告在扣除履约保证金600000元、首付租金1153000元、咨询服务费120000元后,向被告许昌某公司支付3280000元。被告许昌某公司支付了第1期至第22期租金3654000元及第23期部分租金110000元,自2013719日起,被告许昌某公司未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郑州某融资租赁公司将被告许昌某公司、被告张某、许某与崔某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判决原告与被告许昌某公司间的《租赁合同》解除,被告许昌某公司向原告返还租赁物,支付原告租金17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被告张某、许某、崔某对被告许昌某公司支付租金和违约金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朱军律师解读]

融资租赁形式中的售后回租方式,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原告具备开展售后回租业务的资质,因而原告与被告许昌某公司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建立起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依《买卖合同》向被告许昌某公司支付了购买设备的货款,取得了设备的所有权,而被告许昌某公司自20137月起未依《租赁合同》向原告支付租用设备的租金,以致涉诉,显属违约。原告有权依约解除合同,要求被告许昌某公司返还租赁设备,支付已到期租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张某、许某、崔某向原告出具《保证书》,系其自愿真实意思表示,应依约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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