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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军
朱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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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101200710375492
  • 资格证号:
  • 地区:河南-郑州
  • 手机:13073781351
网站公告

朱军律师团队: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清华大学法学学士,河南省律协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被郑州市律师协会授予“2014年度郑州市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朱军律师以建立企业合同管理体系为重点,在深入了解企业内部组织机构、人员情况、产品情况、市场情况的基础上,致力于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超前的防患于未然的法律风险防范服务。

朱军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在油品销售企业设立、运营、证照、房产、土地、加油站收购、加油站租赁,加油站劳动用工等领域具有富有竞争力的10年油品销售企业专项法律服务经验。

    服务机构: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

2、兰考中大畜牧机械有限公司;

3、河南航天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4、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5、河南航天豫南基地;

6、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开封销售分公司

7、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销售分公司;

8、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许昌销售分公司;

9、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销售分公司;

10、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南阳销售分公司;

1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信阳销售分公司;

1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鹤壁销售分公司;

1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商丘销售分公司;

14、河南中油联合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等。

 

联系方式:郑州市农业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先帅之星酒店四楼

邮箱:13073781351@163.com

电话:13073781351   0371-65727333   65727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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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融资租赁纠纷案例二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4-23 01:09)     点击:434

郑州融资租赁纠纷案例二

 

[案情简介]

    2008326日,被告河南某公司与郑州某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承租郑州某某融资租赁公司型号为SC220.7的力士德牌挖掘机一台,该设备的供应商为原告河南某豫公司;租赁期限自2008330日至2011329日;每一个月为一期,每期租金21612元于每月20日支付;首付租金114000元、保证金114000元、手续费22800元、保险费11412元及第一期租金21612元,被告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六日内支付郑州某某融资租赁公司。2008326日,三方又签订《工程机械融资租赁租金及相关费用委托付款协议》一份,主要约定:被告作为承租人租赁郑州某某融资租赁公司型号为SC220.7的力士德牌挖掘机,被告直接或委托原告河南某豫公司将首付租金、保证金、保险费、手续费、每期租金支付至郑州某某融资租赁公司指定的账户;委托付款后,若被告未将相应款项付给原告河南某豫公司,原告河南某豫公司有权向被告追偿。上述合同签订后,郑州某某融资租赁公司称被告自20084月起连续拖欠其租金及迟延付款罚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郑州某某融资租赁公司于2008121日委托原告河南某豫公司将租赁给被告的上述挖掘机收回。

    200948日,原告河南某豫公司起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拖欠原告河南某豫公司的款项130042元及相应利息。后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十三万零四十二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08417日计算至判决限定付款之日止);

 

[朱军律师解读]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

本案中,被告与郑州某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和原告河南某豫公司与被告、郑州某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工程机械融资租赁租金及相关费用委托付款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各方均应按上述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被告应向原告偿还欠款十三万零四十二元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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