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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军
朱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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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101200710375492
  • 资格证号:
  • 地区:河南-郑州
  • 手机:13073781351
网站公告

朱军律师团队: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清华大学法学学士,河南省律协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被郑州市律师协会授予“2014年度郑州市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朱军律师以建立企业合同管理体系为重点,在深入了解企业内部组织机构、人员情况、产品情况、市场情况的基础上,致力于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超前的防患于未然的法律风险防范服务。

朱军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在油品销售企业设立、运营、证照、房产、土地、加油站收购、加油站租赁,加油站劳动用工等领域具有富有竞争力的10年油品销售企业专项法律服务经验。

    服务机构: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

2、兰考中大畜牧机械有限公司;

3、河南航天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4、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5、河南航天豫南基地;

6、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开封销售分公司

7、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销售分公司;

8、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许昌销售分公司;

9、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销售分公司;

10、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南阳销售分公司;

1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信阳销售分公司;

1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鹤壁销售分公司;

1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商丘销售分公司;

14、河南中油联合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等。

 

联系方式:郑州市农业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先帅之星酒店四楼

邮箱:13073781351@163.com

电话:13073781351   0371-65727333   65727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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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融资租赁纠纷案例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4-23 12:33)     点击:355

郑州融资租赁纠纷案例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朱军律师)

案情简介

201048日,郑州甲公司与许昌乙公司签订一份《机器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根据乙公司自行选定的设备和技术品质标准出资购买两套数控钻孔机并出租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间,租赁机器的所有权属于甲公司,租赁期满后,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归乙公司所有。租金自201051日至201551日止分六十期分担,乙公司如不按期支付租金,甲公司有权加收相应的滞纳金,或者要求乙公司及时付清全部租金和其他费用,并“终止”合同,收回租赁机器。20105月,甲公司依约购买了合同中约定的两套设备并将其送至乙公司,乙公司经验收合格并签收,签收后,乙公司使用该租赁机器,并依约向甲公司支付了前几期的租金。但自20117月起,乙公司一直未按约支付租金,甲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对两套数控机享有所有权;2.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3.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租金xx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理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郑州甲公司对两套数控钻孔机享有所有权;
二、确认原告郑州甲公司与许昌乙公司于201048日签订《机器设备租赁合同》形成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解除;
三、限被告许昌乙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郑州甲公司支付租金xx元;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朱军律师解读

本案为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原告郑州甲公司根据被告乙公司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被告使用,由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原、被告之间形成了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按照《机器设备租赁合同》的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前租赁物归原告所有,且原告在被告未依约支付租金的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现租赁期间未届满,被告从20117月起未按期支付租金,故原告有权要求确认租赁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及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合同关系。

对律师而言,类似本案的租赁合同纠纷是比较容易处理的案件,因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已经将双方权利与义务约定清楚,通过钻研合同条款,对比当事人的行为,就可以确定谁存在违约行为。关于这一类案件,通常是合同一方拖欠租金,有的是恶意拖欠,有的是因为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支付,无论哪一种情况,合同另一方若不运用法律的强制手段,是没有办法将租金追讨成功的。在法院的强制下,合同违约方若不履行判决结果,将会承担更加严重的损失。律师在代理本案时,将有力的证据进行收集提交到法院,作为法院进行审理时的重要依据,使代理意见获得法庭的充分支持。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朱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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