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公司违法转包应对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3-06 03:57) 点击:591 |
建筑劳务公司违法转包应对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2010年4月26日,开发商某某公司与河南省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开发商将其开发的华信·碧水蓝天商住区的工程发包给河南省某冶金建设有限公司。2011年8月31日,河南省某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书,由被告某建筑劳务公司承包该工程的劳务部分,被告某建筑劳务公司又将其从河南省某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承包的工程承包给被告徐某某,徐某某又将该工程中的部分混凝土工程交由原告黄某某进行施工。2013年2月6日,经黄某某与徐某某结算,徐某某共计欠原告总工程款44452元,徐某某出具结算单一份。开发商将工程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河南省某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后,河南省某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又将该工程的劳务部分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被告某建筑劳务公司,该建筑劳务公司又将部分劳务承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徐某某。 [法院判决] 被告徐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某某劳务报酬41 052元,由被告郑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解读] 建筑劳务公司应充分认识到对于分包的法律风险:郑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徐某某,违反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应在徐某某拖欠劳务报酬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