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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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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101200710375492
  • 资格证号:
  • 地区:河南-郑州
  • 手机:13073781351
网站公告

朱军律师团队: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清华大学法学学士,河南省律协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被郑州市律师协会授予“2014年度郑州市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朱军律师以建立企业合同管理体系为重点,在深入了解企业内部组织机构、人员情况、产品情况、市场情况的基础上,致力于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超前的防患于未然的法律风险防范服务。

朱军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在油品销售企业设立、运营、证照、房产、土地、加油站收购、加油站租赁,加油站劳动用工等领域具有富有竞争力的10年油品销售企业专项法律服务经验。

    服务机构: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

2、兰考中大畜牧机械有限公司;

3、河南航天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4、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5、河南航天豫南基地;

6、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开封销售分公司

7、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销售分公司;

8、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许昌销售分公司;

9、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销售分公司;

10、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南阳销售分公司;

1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信阳销售分公司;

1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鹤壁销售分公司;

1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商丘销售分公司;

14、河南中油联合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等。

 

联系方式:郑州市农业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先帅之星酒店四楼

邮箱:13073781351@163.com

电话:13073781351   0371-65727333   65727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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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公司违法转包应对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3-06 03:57)     点击:591

建筑劳务公司违法转包应对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2010426日,开发商某某公司与河南省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开发商将其开发的华信·碧水蓝天商住区的工程发包给河南省某冶金建设有限公司。2011831日,河南省某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书,由被告某建筑劳务公司承包该工程的劳务部分,被告某建筑劳务公司又将其从河南省某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承包的工程承包给被告徐某某,徐某某又将该工程中的部分混凝土工程交由原告黄某某进行施工。201326日,经黄某某与徐某某结算,徐某某共计欠原告总工程款44452元,徐某某出具结算单一份。开发商将工程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河南省某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后,河南省某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又将该工程的劳务部分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被告某建筑劳务公司,该建筑劳务公司又将部分劳务承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徐某某。

[法院判决]

被告徐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某某劳务报酬41 052元,由被告郑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解读]

建筑劳务公司应充分认识到对于分包的法律风险:郑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被告徐某某,违反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应在徐某某拖欠劳务报酬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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