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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军
朱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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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101200710375492
  • 资格证号:
  • 地区:河南-郑州
  • 手机:13073781351
网站公告

朱军律师团队: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清华大学法学学士,河南省律协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被郑州市律师协会授予“2014年度郑州市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朱军律师以建立企业合同管理体系为重点,在深入了解企业内部组织机构、人员情况、产品情况、市场情况的基础上,致力于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超前的防患于未然的法律风险防范服务。

朱军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在油品销售企业设立、运营、证照、房产、土地、加油站收购、加油站租赁,加油站劳动用工等领域具有富有竞争力的10年油品销售企业专项法律服务经验。

    服务机构: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

2、兰考中大畜牧机械有限公司;

3、河南航天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4、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5、河南航天豫南基地;

6、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开封销售分公司

7、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销售分公司;

8、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许昌销售分公司;

9、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销售分公司;

10、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南阳销售分公司;

1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信阳销售分公司;

1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鹤壁销售分公司;

1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商丘销售分公司;

14、河南中油联合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等。

 

联系方式:郑州市农业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先帅之星酒店四楼

邮箱:13073781351@163.com

电话:13073781351   0371-65727333   65727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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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七级伤残 建筑劳务分包公司担责12万元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3-05 11:07)     点击:557

[案情简介]

     20114月,原告刘某受被告焦某雇佣,在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与航海路交叉口西南角郑州市二七区万达广场工地,从事搭建脚手架雇佣活动中,因未将所配戴的安全带挂在脚手架上,不慎从6米高处坠落摔伤。原告与被告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为维护其自身利益,诉至法院,要求其直接雇佣者焦某承担赔偿责任,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建设集团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某建设集团公司为国有建筑集团。被告某建筑劳务分包公司具有劳务分包资质。被告某建设集团公司与被告建筑劳务分包公司签订合同,建设集团公司将上述工程劳务分包给被告建筑劳务分包公司。被告劳务分包公司将一些活转包给了被告焦某。

原告刘某为焦某雇佣人员。原告刘某从事搭建脚手架雇佣活动中,因未将所配戴的安全带挂在脚手架上,不慎从6米高处坠落摔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住院治疗。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伤残鉴定,河南豫天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豫天司鉴所[2011]临鉴字第1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刘某评定为七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判赔全部医疗费用及损失的百分之八十共计12万余元。

[律师解读]

原告刘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焦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原告刘某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相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刘某在受雇佣期间遭受人身损害,作为雇主的被告焦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然被告建筑劳务分包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焦某,但被告焦某没有建筑资质,被告建筑劳务分包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焦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的费用应予扣除。原告从事脚手架作业已三余年,应当预见到从事搭建脚手架雇佣活动中,不将所配戴的安全带挂在脚手架上,可能造成损害的后果而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其人身损害,其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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