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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军
朱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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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101200710375492
  • 资格证号:
  • 地区:河南-郑州
  • 手机:13073781351
网站公告

朱军律师团队: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清华大学法学学士,河南省律协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被郑州市律师协会授予“2014年度郑州市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朱军律师以建立企业合同管理体系为重点,在深入了解企业内部组织机构、人员情况、产品情况、市场情况的基础上,致力于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超前的防患于未然的法律风险防范服务。

朱军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在油品销售企业设立、运营、证照、房产、土地、加油站收购、加油站租赁,加油站劳动用工等领域具有富有竞争力的10年油品销售企业专项法律服务经验。

    服务机构: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

2、兰考中大畜牧机械有限公司;

3、河南航天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4、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5、河南航天豫南基地;

6、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开封销售分公司

7、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销售分公司;

8、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许昌销售分公司;

9、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销售分公司;

10、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南阳销售分公司;

1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信阳销售分公司;

1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鹤壁销售分公司;

1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商丘销售分公司;

14、河南中油联合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等。

 

联系方式:郑州市农业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先帅之星酒店四楼

邮箱:13073781351@163.com

电话:13073781351   0371-65727333   65727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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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离职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13万余元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12-12 11:00)     点击:351

【鑫苑简讯】20131116日,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朱军律师收到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金劳人仲调字(2013440号仲裁调解书,经调解用人单位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支付其分公司经理经济补偿金、年休假费用等共计13万余元。

 

基本案情:申请人张某于2000年到2013年在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工作。因年休假工资、工资、业绩奖金、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问题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工作期间,张某一直未曾享受过法定的年休假待遇。另,200010月至200710月,单位没有依法为任某缴纳社会保险。至200711月才为任某开户缴纳社会保险,但其缴纳的工资基数远低于本人的实际工资,在职期间,被申请人拒绝同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劳动用工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任某的合法权益故任某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经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工资、业绩奖金等费用13万余元,并且北京总公司对河南分公司支付款项负有连带责任。

仲裁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予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朱军律师解读:

形成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上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这些条款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及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应当说,其中制定的处罚规则是非常严厉的。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将来考虑的重点应转向如何在管理中采取各种强化措施,建立单位内部严格的劳动合同签订纪律,禁止或防范出现员工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避免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离职时可以申请经济补偿金,并且在职期间社会保险没有缴齐的应该缴齐。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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