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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军
朱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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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101200710375492
  • 资格证号:
  • 地区:河南-郑州
  • 手机:13073781351
网站公告

朱军律师团队: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清华大学法学学士,河南省律协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被郑州市律师协会授予“2014年度郑州市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朱军律师以建立企业合同管理体系为重点,在深入了解企业内部组织机构、人员情况、产品情况、市场情况的基础上,致力于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超前的防患于未然的法律风险防范服务。

朱军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在油品销售企业设立、运营、证照、房产、土地、加油站收购、加油站租赁,加油站劳动用工等领域具有富有竞争力的10年油品销售企业专项法律服务经验。

    服务机构: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

2、兰考中大畜牧机械有限公司;

3、河南航天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4、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5、河南航天豫南基地;

6、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开封销售分公司

7、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销售分公司;

8、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许昌销售分公司;

9、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销售分公司;

10、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南阳销售分公司;

1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信阳销售分公司;

1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鹤壁销售分公司;

1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商丘销售分公司;

14、河南中油联合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等。

 

联系方式:郑州市农业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先帅之星酒店四楼

邮箱:13073781351@163.com

电话:13073781351   0371-65727333   65727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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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卫“睡班”是否可以主张加班工资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12-10 05:06)     点击:340

【案情简介】

200571日,孙某与某医院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安保工作。双方在2006121日至201231日期间连续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孙某担任门卫一职,工作地点设在门卫室,分为工作区和生活区,工作时间要求24小时在岗,工作事项包括看守大门维护进出车辆秩序、负责部分场所卫生、收发邮件报刊、接听处置门卫室电话及其他。双方没有约定工时制度,医院也未就不定时工时制获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批。2010年之后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附件中约定:一、孙某与医院在2010228日前的一切劳动争议无纠葛;二、孙某在国家规定的劳动时间之外工作,医院作固定经济补偿450/月。201234日,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孙某要求某医院支付加班工资30余万。经法院酌定,最终支持其加班工资4万余元。

 

【律师提醒】

目前,用人单位设置不定时工时制的工作岗位未获得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招用劳动者也未作约定的情形多不胜数。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易与用人单位在加班工资数额等方面发生争议直至提起诉讼要求索赔。用人单位为避免此类纠纷,在招用特殊岗位的劳动者之前应先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告知对方,对工资报酬组成部分作出明确约定,杜绝事后产生法律纠纷。

 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但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仍应当认定实行标准工时制。但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具有不定时工时制的特点,劳动强度与工作时间不一致,劳动者长时间处于待岗状态且有休息场所可以休息,完全认定工作时间明显欠缺合理,可对工作时间进行合理的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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