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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军
朱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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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101200710375492
  • 资格证号:
  • 地区:河南-郑州
  • 手机:13073781351
网站公告

朱军律师团队: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清华大学法学学士,河南省律协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被郑州市律师协会授予“2014年度郑州市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朱军律师以建立企业合同管理体系为重点,在深入了解企业内部组织机构、人员情况、产品情况、市场情况的基础上,致力于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超前的防患于未然的法律风险防范服务。

朱军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在油品销售企业设立、运营、证照、房产、土地、加油站收购、加油站租赁,加油站劳动用工等领域具有富有竞争力的10年油品销售企业专项法律服务经验。

    服务机构: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

2、兰考中大畜牧机械有限公司;

3、河南航天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4、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5、河南航天豫南基地;

6、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开封销售分公司

7、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销售分公司;

8、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许昌销售分公司;

9、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销售分公司;

10、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南阳销售分公司;

1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信阳销售分公司;

1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鹤壁销售分公司;

1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商丘销售分公司;

14、河南中油联合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等。

 

联系方式:郑州市农业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先帅之星酒店四楼

邮箱:13073781351@163.com

电话:13073781351   0371-65727333   65727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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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费社保不报销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12-10 02:51)     点击:271

【案情简介】

201031日,罗某至某设备公司工作,岗位为辅工。该公司为罗某缴纳了社会保险。201041日,罗某在设备公司工作时受伤,经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被送往无锡手外科医院住院治疗。罗某的停工留薪期限为201041日至913日。罗某在上述期间的医疗费已全部由设备公司支付。

2010518日,罗某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2011518日,经鉴定,罗某致残程度为九级。罗某遂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解除与设备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支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1614日起解除,设备公司应向罗某支付医疗费、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一审判决后,设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其公司已经为罗某办理了工伤保险,因此罗某在工伤保险药品、诊疗项目目录范围内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超出上述范围的医疗费应由罗某本人承担,故由其公司先行垫付的医疗费应在赔偿范围内扣除等。二审法院驳回了设备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律师提醒】

工伤保险补偿责任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工伤保险制度也是为了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因此,归根到底,劳动者发生工伤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属于用人单位应承担的风险,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也属于该风险之列。除非与工伤伤害没有关联性或属于劳动者故意扩大的损失,否则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另一方面,劳动者也不能随意扩大治疗范围,如自行到药房买药、没有主治医院的转院建议擅自转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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