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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军
朱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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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101200710375492
  • 资格证号:
  • 地区:河南-郑州
  • 手机:13073781351
网站公告

朱军律师团队: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清华大学法学学士,河南省律协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被郑州市律师协会授予“2014年度郑州市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朱军律师以建立企业合同管理体系为重点,在深入了解企业内部组织机构、人员情况、产品情况、市场情况的基础上,致力于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超前的防患于未然的法律风险防范服务。

朱军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在油品销售企业设立、运营、证照、房产、土地、加油站收购、加油站租赁,加油站劳动用工等领域具有富有竞争力的10年油品销售企业专项法律服务经验。

    服务机构: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

2、兰考中大畜牧机械有限公司;

3、河南航天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4、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5、河南航天豫南基地;

6、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开封销售分公司

7、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销售分公司;

8、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许昌销售分公司;

9、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销售分公司;

10、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南阳销售分公司;

1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信阳销售分公司;

1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鹤壁销售分公司;

1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商丘销售分公司;

14、河南中油联合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等。

 

联系方式:郑州市农业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先帅之星酒店四楼

邮箱:13073781351@163.com

电话:13073781351   0371-65727333   65727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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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却被要求支付2万小时加班费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10-16 11:16)     点击:408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却被要求支付2万小时加班费

 

【鑫苑简讯】20131010日,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朱军律师代理驻马店某公司与职工陈某某劳动争议案件西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

基本案情:申请人陈某某于200412月到被申请人驻马店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陈某某因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陈某某不服该决定向西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请求中要求支付加班费30多万元。陈某某称:我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近10年中,被申请人安排的工作时间是工作24小时、休息24小时,而劳动法规定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如此计算下来,我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的近10年时间,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多为被申请人工作近2万小时,该时间应视为为被申请人加班加点,被申请人应按照150%的工资标准向我支付加班工资。

朱军律师在庭审中发表代理意见:陈某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具体体现在:1、在《公司员工奖惩办法(暂行)》、《关于加强IC卡管理的通知》、《公司IC卡违规套利工作细则(暂行)》等规章制度中对职工利用IC卡套利、套积分商品的行为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和违反该规定的处理意见。2、职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条三十九的规定,陈某某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的过错行为,单位有权与陈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

针对请求补发加班工资的意见: 1、在陈某某与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通过劳动主管机关的审批。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陈某某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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