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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军
朱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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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101200710375492
  • 资格证号:
  • 地区:河南-郑州
  • 手机:13073781351
网站公告

朱军律师团队: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清华大学法学学士,河南省律协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被郑州市律师协会授予“2014年度郑州市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朱军律师以建立企业合同管理体系为重点,在深入了解企业内部组织机构、人员情况、产品情况、市场情况的基础上,致力于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超前的防患于未然的法律风险防范服务。

朱军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在油品销售企业设立、运营、证照、房产、土地、加油站收购、加油站租赁,加油站劳动用工等领域具有富有竞争力的10年油品销售企业专项法律服务经验。

    服务机构: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

2、兰考中大畜牧机械有限公司;

3、河南航天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4、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5、河南航天豫南基地;

6、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开封销售分公司

7、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销售分公司;

8、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许昌销售分公司;

9、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销售分公司;

10、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南阳销售分公司;

1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信阳销售分公司;

1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鹤壁销售分公司;

1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商丘销售分公司;

14、河南中油联合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等。

 

联系方式:郑州市农业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先帅之星酒店四楼

邮箱:13073781351@163.com

电话:13073781351   0371-65727333   65727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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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军律师代理某公司与沈某某工伤赔偿劳动仲裁案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7-12 09:19)     点击:369

朱军律师代理某公司与沈某某工伤赔偿劳动仲裁

 

201372日,郑州朱军律师代理的某公司与沈海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案在许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20078月沈海峰到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班,从事过加油及核算员岗位的工作,每月工资2000元。20116721时许,沈海峰在帮客户去许昌某加油站办理充值加油卡时,行至许昌市南外环与许平南高速公路引线交叉口西500米处,被一辆大货车碰撞受伤,经认定申诉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申请人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干、右髌骨粉碎骨折、全身多处挫裂伤等症状。2011819经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沈海峰申请的仲裁请求有:1、解除与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2、要求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24000元、生活护理费1500元、伙食补助费630元、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6000元、交通费2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437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0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4760元。3、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其缴纳从20098月开始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至解除劳动关系时止。

由于本案双方的意见分岐大,一度双方的关系闹的几乎不可调和,朱军律师接受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后,从法律的角度详细分析了案件的情况,仔细考虑了双方的意见分岐焦点,经耐心协商并有理有据的说服,终于使双方达成了都满意的结果,最大限度的维护了被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并在许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                 201372日起,申请人沈海峰与被申请人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即行终止。

 

二、                 被申请人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沈海峰人民币陆万捌仟元整(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                 被申请人某实业股份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负责为沈海峰向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沈海峰负有协助义务。

四、                 申请人沈海峰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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