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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军
朱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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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101200710375492
  • 资格证号:
  • 地区:河南-郑州
  • 手机:13073781351
网站公告

朱军律师团队: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清华大学法学学士,河南省律协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被郑州市律师协会授予“2014年度郑州市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朱军律师以建立企业合同管理体系为重点,在深入了解企业内部组织机构、人员情况、产品情况、市场情况的基础上,致力于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超前的防患于未然的法律风险防范服务。

朱军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在油品销售企业设立、运营、证照、房产、土地、加油站收购、加油站租赁,加油站劳动用工等领域具有富有竞争力的10年油品销售企业专项法律服务经验。

    服务机构: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

2、兰考中大畜牧机械有限公司;

3、河南航天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4、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5、河南航天豫南基地;

6、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开封销售分公司

7、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销售分公司;

8、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许昌销售分公司;

9、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销售分公司;

10、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南阳销售分公司;

1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信阳销售分公司;

1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鹤壁销售分公司;

1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商丘销售分公司;

14、河南中油联合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等。

 

联系方式:郑州市农业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先帅之星酒店四楼

邮箱:13073781351@163.com

电话:13073781351   0371-65727333   65727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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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迟到四年的工伤认定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5-19 09:20)     点击:374

  迟到四年的工伤认定

  【鑫苑简讯】近日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对申请人王延明的工伤申请作出工伤认定,迟到四年的工伤认定申请终于有了结果。

  20121019日,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朱军律师代理的王延明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不作为行政诉讼案件二审维持一审郑州开发区法院行政判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原告王延明是工伤认定申请依法进行受理。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受理当事人的工伤认定申请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后是否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不是受理申请的法定条件。因此,上诉人关于因《工伤保险条例》修改,被上诉人部应认定工伤而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的终审胜诉结果来之不易,王延明的工伤事故发生在20081021日,由于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没有对王延明的工伤认定申请及时进行受理,导致濮阳中原劳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职工王延明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维护。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郑州中院的终身判决后王延明的工伤申请移交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经过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调查后终于作出了工伤认定。依法认定王延明发生在20081021日的交通事故伤害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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