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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军
朱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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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101200710375492
  • 资格证号:
  • 地区:河南-郑州
  • 手机:13073781351
网站公告

朱军律师团队: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清华大学法学学士,河南省律协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被郑州市律师协会授予“2014年度郑州市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朱军律师以建立企业合同管理体系为重点,在深入了解企业内部组织机构、人员情况、产品情况、市场情况的基础上,致力于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超前的防患于未然的法律风险防范服务。

朱军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在油品销售企业设立、运营、证照、房产、土地、加油站收购、加油站租赁,加油站劳动用工等领域具有富有竞争力的10年油品销售企业专项法律服务经验。

    服务机构: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

2、兰考中大畜牧机械有限公司;

3、河南航天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4、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5、河南航天豫南基地;

6、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开封销售分公司

7、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销售分公司;

8、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许昌销售分公司;

9、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销售分公司;

10、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南阳销售分公司;

1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信阳销售分公司;

1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鹤壁销售分公司;

1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商丘销售分公司;

14、河南中油联合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等。

 

联系方式:郑州市农业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先帅之星酒店四楼

邮箱:13073781351@163.com

电话:13073781351   0371-65727333   65727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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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金水法院判决支付双倍工资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4-07 04:27)     点击:394

未签订劳动合同,金水法院判决支付双倍工资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被告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招聘形式进入原告秩序处从事保安工作,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一直无故拖延不予签订。2012412日被告以原告为被申请人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金劳仲裁人字第〔2012116号裁决书,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双倍工资17293.74元。事实上,原告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原因是被告一直无故拖延。           

被告辩称:1201157日被告通过招聘方式进入原告处从事保安秩序员工作,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自20115月份成立; 2、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原告一直拒绝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为被告交纳社会保险,被告在多次与原告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选择离职,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双倍的工资。仲裁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

     20115月份,被告通过招聘形式进入原告秩序部从事保安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于每月15日左右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被告发放上月整月工资。20115月至20122月,被告从原告处领取工资共计18744.34元。自20123月起,被告未再在原告处工作。2012412日,被告就双倍工资18744.34元及经济补偿金1874.43元问题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律分析】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提交的排班表、物品出门条及银行工资明细单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双方之间自20115月开始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时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原告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依法应当在实际用工期间向被告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法院判决】

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原告河南升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被告任鸿斌201168日至201237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7293.74元。

 

朱军律师简介: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学士。本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论理功底,树立专业化法律服务理念,擅长处理民商事合同纠纷。对公司运营相关法律法规有着特别深入的研究,具有丰富的诉讼、非诉讼的经验,具有整合全所律师社会资源用于法律服务实际操作技能。

主要执业领域为:工伤劳动争议、建设工程、刑事辩护、项目投资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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