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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军
朱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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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101200710375492
  • 资格证号:
  • 地区:河南-郑州
  • 手机:13073781351
网站公告

朱军律师团队: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清华大学法学学士,河南省律协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被郑州市律师协会授予“2014年度郑州市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朱军律师以建立企业合同管理体系为重点,在深入了解企业内部组织机构、人员情况、产品情况、市场情况的基础上,致力于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超前的防患于未然的法律风险防范服务。

朱军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在油品销售企业设立、运营、证照、房产、土地、加油站收购、加油站租赁,加油站劳动用工等领域具有富有竞争力的10年油品销售企业专项法律服务经验。

    服务机构: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

2、兰考中大畜牧机械有限公司;

3、河南航天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4、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5、河南航天豫南基地;

6、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开封销售分公司

7、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销售分公司;

8、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许昌销售分公司;

9、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销售分公司;

10、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南阳销售分公司;

1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信阳销售分公司;

1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鹤壁销售分公司;

1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商丘销售分公司;

14、河南中油联合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等。

 

联系方式:郑州市农业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先帅之星酒店四楼

邮箱:13073781351@163.com

电话:13073781351   0371-65727333   65727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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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交房被判解除合同承担责任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3-03-08 01:28)     点击:344

迟延交房被判解除合同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2010825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双汇广场香港名店街负一层D73a号房,分二期付款,被告于20101031日前交付房屋,原告于201085日交付房款60000元,于2010913日交付剩余房款73682元,但被告至今未交房。根据合同约定出卖人交房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故原告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退还已付款133682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认定】2010825日,原告与被告广宇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双汇广场香港名店街负一层D73a号房,原告分二期付款,被告于20101031日前交付房屋,出卖人交房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2%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085日交付房款60000元,于 2010913日交付剩余房款73682元,共计133682元,但被告至今未交房,原告遂诉来院。

    【法院判决】原告购买被告广宇公司开发的双汇广场香港名店街营业房一间,原告已付款133682元,由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一份、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据三份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主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支付违约方2673.64元(133682元×2%),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主张利息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至履行之日止进行计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漯河市广宇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房款133682元,违约金2673.64元,并自20127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至履行之日止支付利息。

 

朱军律师简介: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学士。本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论理功底,树立专业化法律服务理念,擅长处理民商事合同纠纷。对公司运营相关法律法规有着特别深入的研究,具有丰富的诉讼、非诉讼的经验,具有整合全所律师社会资源用于法律服务实际操作技能。

主要执业领域为:建设工程、刑事辩护、工伤劳动争议、项目投资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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