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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军
朱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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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101200710375492
  • 资格证号:
  • 地区:河南-郑州
  • 手机:13073781351
网站公告

朱军律师团队: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清华大学法学学士,河南省律协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被郑州市律师协会授予“2014年度郑州市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朱军律师以建立企业合同管理体系为重点,在深入了解企业内部组织机构、人员情况、产品情况、市场情况的基础上,致力于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超前的防患于未然的法律风险防范服务。

朱军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在油品销售企业设立、运营、证照、房产、土地、加油站收购、加油站租赁,加油站劳动用工等领域具有富有竞争力的10年油品销售企业专项法律服务经验。

    服务机构: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

2、兰考中大畜牧机械有限公司;

3、河南航天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4、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5、河南航天豫南基地;

6、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开封销售分公司

7、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销售分公司;

8、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许昌销售分公司;

9、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销售分公司;

10、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南阳销售分公司;

1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信阳销售分公司;

1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鹤壁销售分公司;

1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商丘销售分公司;

14、河南中油联合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等。

 

联系方式:郑州市农业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先帅之星酒店四楼

邮箱:13073781351@163.com

电话:13073781351   0371-65727333   65727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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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法院判决不存在劳动关系--郑州律师朱军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12-17 10:42)     点击:376

金水法院判决不存在劳动关系--郑州律师朱军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朱军律师接受河南民和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作为河南民和商贸有限公司诉周能慧劳动争议一案代理人,被告周能慧于2012420日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王志栋与原告确认劳动关系,201264日该仲裁委作出金劳仲裁第(201213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与王志栋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后原告河南民和商贸有限公司找到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朱军律师,朱军律师在仔细分析完整个案卷材料后,随即向法院起诉,2012123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支持河南民和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河南民和商贸有限公司与王志栋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在201264日金水区劳动仲裁委作出金劳仲裁第(201213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与王志栋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后,案件变的比较被动和棘手,但朱军律师仔细分析案件后发现:案件虽然被动但在证据上还是有突破口的,被告提供的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都是一些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21214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支持河南民和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河南民和商贸有限公司与王志栋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朱军律师沉稳睿智的执业风格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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