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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军
朱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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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101200710375492
  • 资格证号:
  • 地区:河南-郑州
  • 手机:13073781351
网站公告

朱军律师团队: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清华大学法学学士,河南省律协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被郑州市律师协会授予“2014年度郑州市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朱军律师以建立企业合同管理体系为重点,在深入了解企业内部组织机构、人员情况、产品情况、市场情况的基础上,致力于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超前的防患于未然的法律风险防范服务。

朱军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在油品销售企业设立、运营、证照、房产、土地、加油站收购、加油站租赁,加油站劳动用工等领域具有富有竞争力的10年油品销售企业专项法律服务经验。

    服务机构: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

2、兰考中大畜牧机械有限公司;

3、河南航天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4、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5、河南航天豫南基地;

6、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开封销售分公司

7、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销售分公司;

8、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许昌销售分公司;

9、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销售分公司;

10、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南阳销售分公司;

1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信阳销售分公司;

1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鹤壁销售分公司;

1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商丘销售分公司;

14、河南中油联合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等。

 

联系方式:郑州市农业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先帅之星酒店四楼

邮箱:13073781351@163.com

电话:13073781351   0371-65727333   65727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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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联系方式躲避催收被判信用卡诈骗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11-21 12:21)     点击:443

改变联系方式躲避催收被判信用卡诈骗

  【辩护律师】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朱军律师提供专业信用卡诈骗辩护律师服务。

  【案情简介】

  200711月份,被告人崔某某申请办理一张卡号为5218990620785815的交通银行信用卡,2010419日被告人最后一次还款后拒不还款,且改变联系方式躲避催收,截止2010419日共欠银行本金17289.66元。

  20077月份,被告人崔某某申请办理一张卡号为5201521310110763的广发银行信用卡,2010728日被告人最后一次还款后据不还款,且改变联系方式躲避催收,截止20111113日共欠银行本金23334.25元。

  20085月份,被告人崔某某在申请办理一张卡号为5201088002125244中信银行信用卡,2010728日被告人最后一次还款后拒不还款,且改变联系方式躲避催收,截止2011811日共欠银行本金14240.61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利用信用卡诈骗人民币54 864.5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项规定:利用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辩护意见】1、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崔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3、有悔罪表现。

  【法院判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被告人崔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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