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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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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101200710375492
  • 资格证号:
  • 地区:河南-郑州
  • 手机:1307378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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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军律师团队: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清华大学法学学士,河南省律协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被郑州市律师协会授予“2014年度郑州市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朱军律师以建立企业合同管理体系为重点,在深入了解企业内部组织机构、人员情况、产品情况、市场情况的基础上,致力于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超前的防患于未然的法律风险防范服务。

朱军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在油品销售企业设立、运营、证照、房产、土地、加油站收购、加油站租赁,加油站劳动用工等领域具有富有竞争力的10年油品销售企业专项法律服务经验。

    服务机构: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

2、兰考中大畜牧机械有限公司;

3、河南航天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4、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5、河南航天豫南基地;

6、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开封销售分公司

7、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销售分公司;

8、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许昌销售分公司;

9、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销售分公司;

10、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南阳销售分公司;

1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信阳销售分公司;

1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鹤壁销售分公司;

1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商丘销售分公司;

14、河南中油联合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等。

 

联系方式:郑州市农业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先帅之星酒店四楼

邮箱:13073781351@163.com

电话:13073781351   0371-65727333   65727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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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年诉讼时效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9-24 01:33)     点击:286

超过2年诉讼时效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案情]

    1999 因琐事张某殴打李某致轻伤,一直在逃,2009年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起诉法院后,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分歧

    本案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李某从未向张某主张过权利,现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超过一年诉讼时效期,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已丧失了胜诉权,对其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超时效,应优先使用刑事法律规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中又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从这两个规定中可以看出,被害人只要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应当认为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就没有超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效。李某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未超出时效。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附带在程序上体现一种从属性,应遵循刑事优先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0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从此条的语言表述上可看出,刑事法律在民事法律之前。刑事法律有规定的,首先应适用刑事法律;如果刑事法律没有规定,才能适用民事法律的。当刑事法律的规定与民事法律的规定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刑事法律。

    刑事诉讼法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是为了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不受犯罪侵害,有力打击犯罪。因此,李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对其诉讼请求应当支持。

    故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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