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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军
朱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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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101200710375492
  • 资格证号:
  • 地区:河南-郑州
  • 手机:13073781351
网站公告

朱军律师团队: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清华大学法学学士,河南省律协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被郑州市律师协会授予“2014年度郑州市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朱军律师以建立企业合同管理体系为重点,在深入了解企业内部组织机构、人员情况、产品情况、市场情况的基础上,致力于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超前的防患于未然的法律风险防范服务。

朱军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在油品销售企业设立、运营、证照、房产、土地、加油站收购、加油站租赁,加油站劳动用工等领域具有富有竞争力的10年油品销售企业专项法律服务经验。

    服务机构: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

2、兰考中大畜牧机械有限公司;

3、河南航天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4、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5、河南航天豫南基地;

6、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开封销售分公司

7、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销售分公司;

8、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许昌销售分公司;

9、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销售分公司;

10、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南阳销售分公司;

1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信阳销售分公司;

1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鹤壁销售分公司;

1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商丘销售分公司;

14、河南中油联合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等。

 

联系方式:郑州市农业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先帅之星酒店四楼

邮箱:13073781351@163.com

电话:13073781351   0371-65727333   65727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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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交通事故二次手术费用维权获赔案例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4-22 01:13)     点击:349

拒付交通事故二次手术费用维权获赔案例

 

2012417日,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朱军律师代理的原告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二次手术费用索赔一案有了法院判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孟某某及保险公司赔偿二次手术费用及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

案情简介:201012317时左右,被告驾驶豫A8780G号轿车沿东风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众意路右转时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樊桂受伤。经郑州市交警支队六大队作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同等责任,原告没有责任。被告A8780G号轿车向被告人寿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0101231日至2011120日,原告在河南省职工医院住院治疗。2011824日至2011913日在郑州市骨科医院住院实施取内固定手术。

2011317日,原告向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相关损失,2011928日,该院以(2011)开民初字第1933号判决二被告进行赔偿。原告进行第二次手术并支出了相应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12504.14元。对于这部分费用,被告拒绝赔偿,故又诉至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定:原告提交郑州市骨科医院出院证显示,原告自2011年8月24日至2011年9月13日在该院行内固定取出术,共计住院21天。出院诊断为腰2椎体骨折术后畸形,心肌缺血。出院医嘱为佩戴支具下地活动,口服药物治疗,定期复查,首次2011年10月13日,不适随诊。郑州市骨科医院出院记录显示患者因经济原因要求单纯行内固定取出术。原告提交郑州市骨科医院票号为2130875、9927062和9928529的票据显示,原告花费医疗费共计14912.17元。

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二千七百八十三元。被告孟某某赔偿原告樊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九千五百一十四元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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