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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军
朱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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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101200710375492
  • 资格证号:
  • 地区:河南-郑州
  • 手机:13073781351
网站公告

朱军律师团队: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清华大学法学学士,河南省律协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被郑州市律师协会授予“2014年度郑州市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朱军律师以建立企业合同管理体系为重点,在深入了解企业内部组织机构、人员情况、产品情况、市场情况的基础上,致力于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超前的防患于未然的法律风险防范服务。

朱军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在油品销售企业设立、运营、证照、房产、土地、加油站收购、加油站租赁,加油站劳动用工等领域具有富有竞争力的10年油品销售企业专项法律服务经验。

    服务机构: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

2、兰考中大畜牧机械有限公司;

3、河南航天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4、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5、河南航天豫南基地;

6、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开封销售分公司

7、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销售分公司;

8、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许昌销售分公司;

9、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销售分公司;

10、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南阳销售分公司;

1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信阳销售分公司;

1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鹤壁销售分公司;

1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商丘销售分公司;

14、河南中油联合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等。

 

联系方式:郑州市农业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先帅之星酒店四楼

邮箱:13073781351@163.com

电话:13073781351   0371-65727333   65727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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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律师朱军代理某客户诉河南省中鼎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1-05-17 10:07)     点击:465

郑州律师朱军代理某客户诉河南省中鼎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2011年5月17日,朱军律师接受某当事人的委托就其与河南省中鼎实业有限公司存在不当得利行为提起诉讼。2009年12月28日,客户与被告河南省中鼎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得位于管城区航海路南西冷路西的房屋。2009年12月28日,在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被告河南省中鼎实业有限公司收取了原告天然气初装费3660元。根据2007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33条,燃气初装费已经取消,不得再向业主收取。被告向原告收取的燃气初装费3660元系不当得利,应当予以退还。业主委托朱军律师依法维权,该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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