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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军
朱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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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101200710375492
  • 资格证号:
  • 地区:河南-郑州
  • 手机:13073781351
网站公告

朱军律师团队: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清华大学法学学士,河南省律协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被郑州市律师协会授予“2014年度郑州市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朱军律师以建立企业合同管理体系为重点,在深入了解企业内部组织机构、人员情况、产品情况、市场情况的基础上,致力于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超前的防患于未然的法律风险防范服务。

朱军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在油品销售企业设立、运营、证照、房产、土地、加油站收购、加油站租赁,加油站劳动用工等领域具有富有竞争力的10年油品销售企业专项法律服务经验。

    服务机构: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

2、兰考中大畜牧机械有限公司;

3、河南航天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4、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5、河南航天豫南基地;

6、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开封销售分公司

7、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销售分公司;

8、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许昌销售分公司;

9、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销售分公司;

10、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南阳销售分公司;

1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信阳销售分公司;

1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鹤壁销售分公司;

1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商丘销售分公司;

14、河南中油联合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等。

 

联系方式:郑州市农业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先帅之星酒店四楼

邮箱:13073781351@163.com

电话:13073781351   0371-65727333   65727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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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律师朱军、郭焕永代理连某与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5-11 11:59)     点击:450

郑州律师朱军、郭焕永代理连某与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

2011年4月13日,郑州律师朱军、郭焕永代理的连某与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在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开庭审理,经过仲裁庭的审理,双方代理人的激烈辩论,仲裁庭决定择日裁决。

连某2006年来到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任公司东北区销售人员,由于连某工作努力,业务能力强,在来到宇通重工工作的第二年(2007年度)就获得了东北区的销售状元荣誉。2009年由于销售货款回收的问题,连某与公司产生矛盾,2009年8月起,宇通重工以货款未全部收回为由开始停发连某的工资,并自2010年3月份开始停缴连某的的医保费用,因此连某向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仲裁委提起了劳动争议申请,要求宇通重工公司支付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份未与连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人民币69072元,支付连某因宇通重工公司由于劳动用工违法行为导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5902元,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迟延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共计共计146778元,补缴连某2010年3月至2010年12月欠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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