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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军
朱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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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101200710375492
  • 资格证号:
  • 地区:河南-郑州
  • 手机:13073781351
网站公告

朱军律师团队: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清华大学法学学士,河南省律协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被郑州市律师协会授予“2014年度郑州市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朱军律师以建立企业合同管理体系为重点,在深入了解企业内部组织机构、人员情况、产品情况、市场情况的基础上,致力于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超前的防患于未然的法律风险防范服务。

朱军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在油品销售企业设立、运营、证照、房产、土地、加油站收购、加油站租赁,加油站劳动用工等领域具有富有竞争力的10年油品销售企业专项法律服务经验。

    服务机构: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

2、兰考中大畜牧机械有限公司;

3、河南航天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4、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5、河南航天豫南基地;

6、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开封销售分公司

7、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销售分公司;

8、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许昌销售分公司;

9、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销售分公司;

10、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南阳销售分公司;

1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信阳销售分公司;

1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鹤壁销售分公司;

1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商丘销售分公司;

14、河南中油联合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等。

 

联系方式:郑州市农业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先帅之星酒店四楼

邮箱:13073781351@163.com

电话:13073781351   0371-65727333   65727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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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律师朱军代理何强上诉案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05-11 11:53)     点击:345

 郑州律师朱军代理何强上诉案

  最近,郑州律师朱军代理的一起机动车一方起诉非机动车一方赔偿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案件,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结案。

  2008年12月,何强在经过中州大道的一个路口时,与被告的一辆混凝土搅拌车相撞,混凝土搅拌车翻到受损,何强重伤被送往医院,后经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机动车一方起诉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财产损失288778.71元的50%。一审法院支持了机动车一方的请求判决赔偿144389.35元。当事人不服判决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中郑州律师朱军,指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42条划分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同时举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新的《关于审理交通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第9条关于划分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最终法院采纳了朱军律师的代理意见,改判按照机动车承担6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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