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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军
朱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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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101200710375492
  • 资格证号:
  • 地区:河南-郑州
  • 手机:13073781351
网站公告

朱军律师团队: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清华大学法学学士,河南省律协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被郑州市律师协会授予“2014年度郑州市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朱军律师以建立企业合同管理体系为重点,在深入了解企业内部组织机构、人员情况、产品情况、市场情况的基础上,致力于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超前的防患于未然的法律风险防范服务。

朱军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在油品销售企业设立、运营、证照、房产、土地、加油站收购、加油站租赁,加油站劳动用工等领域具有富有竞争力的10年油品销售企业专项法律服务经验。

    服务机构: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

2、兰考中大畜牧机械有限公司;

3、河南航天特种车辆有限公司;

4、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5、河南航天豫南基地;

6、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开封销售分公司

7、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销售分公司;

8、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许昌销售分公司;

9、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销售分公司;

10、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南阳销售分公司;

1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信阳销售分公司;

1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鹤壁销售分公司;

1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商丘销售分公司;

14、河南中油联合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等。

 

联系方式:郑州市农业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先帅之星酒店四楼

邮箱:13073781351@163.com

电话:13073781351   0371-65727333   65727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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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律师朱军、翟书博代理庞某交通事故索赔案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5-11 11:30)     点击:360

  郑州律师朱军、翟书博代理庞某交通事故索赔案<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201010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某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上诉庞某交通事故案。郑州律师朱军、翟书博作为庞某的代理人参加了庭审。

  本案一审由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军、翟书博代理,在郑州高新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中完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二审庭审过程中,郑州律师朱军、翟书博与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就庞某的人身损害是否为交强险理赔范围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保险公司以肇事司机醉酒驾驶及肇事后逃逸为交强险免责的理由拒绝赔偿庞某的人身损害,并称:肇事者醉酒肇事逃逸属于《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所述的故意行为,并引用《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22条称其已经履行了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的责任,综上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庞某。郑州律师朱军、翟书博从法律解释、法律适用的角度,并列举了外省市类似的相关案例,指出了保险公司代理人牵强的解释。然后双方代理人又从法理的角度展开辩论,郑州律师朱军、翟书博指出《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立法本意重在保障受害者的生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最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郑州律师朱军、翟书博的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庞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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