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自家的烤鸭味道更好,烤鸭店老板张某在腌制烤鸭的汤料中加入罂粟壳,腌制成烤鸭后对外销售。近期,虹口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法院认为张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情回放 被告人张某于2012年5月起,与他人合伙,在上海市开设“台湾啤酒烤鸭店”,对外销售自制烤鸭。2012年7月底至9月期间,张某在其所腌制烤鸭的汤料中掺入明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罂粟壳,并用上述汤料腌制烤鸭后对外进行销售。2012年9月20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虹口分局对该店进行检查并对上述烤鸭腌制液进行采样。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送检的烤鸭腌制液中检出吗啡、可待因、罂粟碱等成分。2012年10月22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庭审中,张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其辩护人称张某没有法律意识,且未发生较大的不良后果,恳请法庭从轻判决。 以案说法 虹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市场秩序,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