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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店主状告天涯论坛被驳回起诉(转载)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8-13 11:39)    点击:113
一家淘宝店铺的店主阿俊无意中发现天涯论坛上有网友发帖,称该店存在售假等行为,帖子引起了大量网友的评论回复。为此,阿俊以店铺名誉权受损为由将天涯论坛告上法庭。近日,黄浦区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阿俊的起诉。
【案件回放】
    阿俊在淘宝网上开设了一家网络店铺销售服饰鞋包,经过几年发展,该店铺已成为淘宝网的金色皇冠卖家。2009年5月起,阿俊陆续发现有网民在“天涯社区”论坛和博客上发布题为“淘宝五皇冠大店检举材料”等多篇帖子、文章和漫画,宣称阿俊的网店涉嫌造假贩假、偷税漏税、虚假广告、信用作弊等违法、犯罪行为,借机诽谤和诋毁,引起众多网友关注。为此,阿俊曾多次向天涯论坛投诉,并在20011年6月和8月两次致函天涯论坛,要求其接函后立即删除全部侵权文章及帖子,但天涯却迟迟未采取措施。
    阿俊认为,网店属于个体工商户性质,其作为店主有权主张网店的权利。天涯论坛在收到投诉后未及时删除帖子中对店铺侮辱诽谤的内容,损害了店铺的名誉权。于是,阿俊向法院起诉要求天涯论坛删除涉案图片、文章和照片、在网站首页上刊登道歉声明,并支付店铺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6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俊并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遂驳回了起诉。
【以案说法】
    网店并非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依法不享有名誉权。阿俊的网店是基于销售商品目的、经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审查认可、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设立的店铺。目前对于该类网店,我国法律尚未赋予其民事主体地位。阿俊的网店也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依法不属于个体工商户范畴,阿俊无权以店主身份提起诉讼。因此,阿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08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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