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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发店会员卡“一经售出,概不退还”?法院:未特别书面告知该条款无效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7-29 20:59)    点击:102
为享受店家给出的折扣优惠,不少消费者花巨资办理了美容美发店的会员卡。可当消费者提出要销卡退款时,店家往往会以会员卡背面印着的“一经售出,概不退还”的字样为由拒绝退还卡内余额。戴小姐就为退卡遭拒而将上海一家大型连锁美发店告上法庭。日前,黄浦区法院认定格式条款未向消费者作特别书面告知属无效,因此判决美发店退还戴小姐消费卡内余额7996元。
【案件回放】
    去年7月,戴小姐和朋友一起来到这家美发店成山路店做头发。经不住店员的推荐,戴小姐在充值4000元后成为了该店的会员,店家给出了4.5折的消费折扣。戴小姐称,当时店家并没有提供书面合同,也没有解释会员卡的使用规定。
    11月17日,当戴小姐再次到该店消费时,店员又以折扣送礼等优惠再次推荐戴小姐充值。这次,戴小姐向会员卡内充值了1万元。之后,戴小姐在该店内进行了多次美发消费,但对美发效果戴小姐并不满意。
    不久,由于戴小姐所在公司申请破产,暂时失业的戴小姐准备离开上海返回重庆老家,于是她向该店提出了退卡要求,但美发店以会员卡售出概不退还为由拒绝退卡。在多次协商无果后,戴小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服务合同,并退还消费卡内的余额1.2万余元。
    庭审中,美发店辨称,该店在服务过程中并不存在服务质量瑕疵,戴小姐要求销卡退费也是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店方并无过错,故不同意戴小姐的要求。美发店还提供了一份戴小姐在该店接受价值6000余元美发服务的清单。
    对这份消费清单,戴小姐认为即使不是会员,顾客在该店消费也可参加优惠活动可以按照五折计价,因此不应按6000余元的原价计算。但对于五折计价的说法,戴小姐并没有提供相关的依据。
【以案说法】
    黄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美发店虽在会员卡反面印有“一经售出,概不退还”字样,但该规定系经营者单方作出的格式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权益,且美发店并未向戴小姐作特别书面告知,以提醒其权益所受限制,因此该条款属无效,戴小姐有权根据自身情况来确定是否需继续履行双方服务合同。因戴女士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能享受五折优惠,因此戴女士所承担的服务费用应按原价计算,扣除该费用后,美发店应将剩余未使用的服务费用退还。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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