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金牌团队
金牌团队律师
上海 闵行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金牌团队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擅自将夫妻共有房屋用来抵债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 (转载)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7-18 08:31)    点击:356

丈夫赌博成性,无力还债时竟擅自将夫妻共有房屋低价卖给债主抵债。无奈之下,妻子只得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丈夫与债主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日前,奉贤区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妻子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

    陶某(女)与赵某(男)系夫妻关系。丈夫赵某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染上了赌博的恶习,四处向亲戚朋友借钱导致债台高筑。某日,赵某在麻将馆认识了陈某,陈某同意借钱给赵某,条件是如果到期赵某不能还钱,要把房子抵给陈某。赵某表示同意,并希望陈某不要告诉陶某以房产抵押借钱一事。到期后,赵某无力还款,只好到房产局办理了过户手续,以低于市场价将房子过户给了陈某。直到陈某上门要收房,陶某才发现自家的房子给卖了。陶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赵某与陈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判决支持陶某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恶意购买、支付非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理该房产时,赵某应当取得陶某的同意。赵某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的行为,已经侵犯了陶某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案中陈某也并非善意的第三人,其知晓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和赵某一起共同向陶某隐瞒房产抵押借钱一事,主观上具有恶意,且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不属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情况。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确认赵某与陈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官提醒,如果是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夫妻一方再想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只能在离婚时请求另一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金牌团队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知识产权  私人律师  商账追收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金牌团队律师,金牌团队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金牌团队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800530662,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金牌团队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闵行区律师 | 闵行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金牌团队律师主页,您是第36693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