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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美容师当日,她被激光仪灼伤眼 (转载)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3-07-15 08:34)    点击:291

女青年赵虹到美容院应聘,在熟悉工作环境的过程中被店里的激光美容仪灼伤眼睛。为此,她将店主袁莉和汪军夫妇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双方存在用工关系,店方支付医疗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及赔偿金等共计17.4万余元。

  近日,长宁区法院一审判令店主一次性支付赵虹工伤保险待遇7万元,并支付医疗费等1900余元。

【案件回放】

应聘当日灼伤眼睛

 

  去年91日,赵虹经朋友高萍介绍,来到她工作的美容院应聘美容师。店主袁莉要求赵虹先熟悉工作环境,双方没有签订合同。当天下午,在高萍为客人做激光美容时,站在一旁的赵虹意外被激光灼伤左眼。由于当时仅感觉视线有些模糊,以为过一会儿会好,因此并未在意,第二天依然到店里上班。

  想不到,视线模糊的情况持续了3天。赵虹到医院进行诊治,结果令她大吃一惊:左眼视力骤然下降到0.08,且无法恢复。94日开始,赵虹一边找店主袁莉要求负担医药费,一边继续进行治疗。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赵虹左眼的伤情为致残程度七级。

  116日,赵虹到美容院找店主讨说法,要求店方承担自己的医药费,但遭到拒绝。此后,她将袁莉夫妇告上法庭。

  法庭上,袁莉夫妇辨称,91日当天,赵虹确实出现在美容院里,但她为何而来,又为何受伤,情况并不清楚;他们与赵虹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是美容院的出资人,没有理由为赵虹承担医疗费;劳动争议案件不应解决侵权赔偿问题,因此不同意赵虹的全部诉请。

  法庭经审理认为,赵虹在应聘当日被店内员工操作的仪器灼伤左眼。店主主张美容院由他人出资,但对此没能提供相应证据。鉴于赵虹在应聘、受伤直至双方发生冲突过程中,店内员工均在第一时间向袁莉汇报,袁莉也立即出面处理相关事务,法庭据此确认袁莉为美容院的实际出资人及负责人,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说法】

  问题1:应聘者在用人单位发生事故,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本案审判长、长宁区法院民一庭法官叶其成解释,正常营业的美容院没有办理工商登记,属于非法用工,但原告作为应聘者,其劳动者的身份无法改变。被告否认自己是出资人,却没有提出相应证据。在证据能够证明袁莉是责任人的情况下,被告夫妇应当共同为其雇员在工作中的职务行为承担责任。

  问题2:经营者应该承担多大责任?

  原告是外来务工人员,其应聘当日发生的事件具有偶然性,被告无法预防。因此,本案纠纷的解决,应参照本市 《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法庭确定被告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7万元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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